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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7-8-2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76| 评论: 0

摘要: 【实施日期】2006/01/13 【颁发文号】鄂政发〔2006〕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 ...
【实施日期】2006/01/13
【颁发文号】鄂政发〔2006〕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十五”以来,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学校的办学条件不断改善,基本满足了人民群众子女接受教育的需求。但是,在普通高中建设与发展过程中,有些地方超越经济发展水平,大规模、超标准迁建、扩建普通高中,有的甚至盲目攀比,导致部分学校高投入、高负债、高收费现象严重,影响了普通高中教育的均衡、健康发展,脱离了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导致“上学难、上学贵”。各地及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以人为本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予以整顿和规范,促进我省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2006年1月)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建设管理,妥善处理已建、在建部分高中高投入和高负债等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建设管理
(一)制订全省普通高中建设专项规划,加强规划调控。
根据“十一五”时期全省高中阶段学龄人口变化趋势,按照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基本稳定普通高中办学规模,从严控制普通高中整体迁建及超标准扩建的原则,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由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全省“十一五”普通高中建设专项规划》,调整优化普通高中整体布局,确定“十一五”全省每一所普通高中的办学规模。今后五年,凡不符合《全省“十一五”普通高中建设专项规划》的迁建、扩建项目,各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核准。
(二)确定普通高中迁(扩)建的基本条件。
普通高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行迁建或扩建:
1.符合《全省“十一五”普通高中建设专项规划》和本地中长期规划;
2.迁建项目学校现有生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70%,且在现校址周边不具备扩建条件或征地拆迁成本过高。扩建项目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3.项目各项建设条件具备,迁建、扩建资金全部落实,且自有资金和政府无偿投资达到项目估算总投资70%以上(即项目负债不超过总投资30%);
4.当地政府及部门和迁建、扩建学校未为项目建设进行集资或变相集资。
(三)严格审查核准普通高中迁(扩)建项目。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依法受理和初审、核准普通高中迁建、扩建项目时,必须严格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省确定的普通高中迁建、扩建基本条件和负债标准;
2.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建设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
3.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及消防安全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各项建设条件是否具备;
4.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筹措有无集资、摊派等问题,项目偿债能力、偿债资金来源及其对学费水平的影响。
凡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准。未经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土地,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审批、核准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调整和规范普通高中迁(扩)建项目核准办法。
1.各地普通高中整体迁建项目,自本文发布之日起,一律由当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省教育厅意见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办理项目核准。
2.各地普通高中扩建项目,其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当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省教育厅意见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核准;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办理项目核准,并在核准后10日内,将核准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备案。
各市、州、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办理限额以下扩建项目核准时,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分拆核准。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对各地未按有关规定核准的项目应予纠正。
(五)加强对普通高中迁(扩)建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各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加强对普通高中迁建、扩建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建设方案组织建设,违反工程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项目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全面清理在建和已获批准尚未开工的普通高中迁(扩)建项目
各地在建及已获批准尚未开工的普通高中迁建、扩建项目一律暂停建设或开工。各市、州、直管市及林区要迅速组织由政府牵头,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审计、建设、国土资源管理、物价等部门参加的工作专班,对辖区内在建和已获批准尚未开工的普通高中迁建、扩建项目按本通知第1、2、3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全面清理和复审。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由原审批部门严格按国家标准调整核减超标准的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对在建项目中超标准建设的设施设备要坚决采取停建、缓建、压减面积、降低标准等措施进行整改。各地项目整改方案须于2006年1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06年2月中旬分赴各地逐校对整改方案进行审查。根据省检查组审查确认的意见,由原审批机关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后,项目方可复工建设。
已获批准尚未开工的项目,除由原审批部门按上述要求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复审外,还须待《全省“十一五”高中建设专项规划》确认后,再开工建设。
三、妥善处理已迁建和在建普通高中债务问题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政府要迅速组成由教育、财政、审计和物价主管部门参加的工作专班,对已迁建和在建普通高中负债情况逐校调查、清理和分析。各地和有关部门及迁建学校要制订具体可行的偿债计划,尤其要优先解决项目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要加快老校区资产拍卖变现偿债,杜绝对学校学费收入征收调控资金,禁止任何单位对学校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收支两条线”,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教职工政策性收入的前提下,紧缩开支,优先偿债。地方政府要根据财力逐步增加对学校的投入,妥善解决迁建、扩建高中负债问题。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教育部门须于2006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迁建、扩建高中负债情况及各学校具体偿债计划一并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迁建、扩建学校偿债计划执行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市、州、县教育、财政、物价、审计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中收费的监督检查,纠正和防止学校乱收费行为。
四、规范和支持民办普通高中建设发展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要把民办普通高中建设纳入《全省“十一五”普通高中建设专项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支持民办普通高中发展。禁止优质普通高中改制和整体出售,禁止普通高中举办“校中校”。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支持民办优质普通高中发展。引导民办普通高中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立足当地群众的需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合理负债。各地物价部门要依法严格审定民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并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监管。主题词:教育管理意见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各人民团体。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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