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公开暂行规定
【实施日期】2006/11/20 【颁发文号】渝文备[2006]42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规划管理透明度,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规划管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划管理公开,是指市规划局及其分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规划管理需要,或者依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资料和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实施规划管理公开,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规划管理公开遵循“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规划管理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 第六条 批准的规划成果,应公开以下内容:规划依据、规划文本及说明书、规划图纸及相关材料等。 第七条 规划管理公开的方式以在“重庆规划在线”网站发布为主,也可采用以下方式: 第八条 规划管理公开,由市规划局办公室牵头实施。 第九条 需要市规划局及其分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规划管理信息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市规划局或有关分局提供。 第十条 规划管理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由相关业务办公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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