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6/03/01 【颁布单位】 鄂价房服[2006]36号 各市、州及神农架物价局: 为规范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行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测绘收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由具有相应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合格的房地产测绘成果时收取。 二、土地测绘收费 (一)、建筑用地拨地定桩测绘收费,按照原收费标准(2594.32元/件4点)的50%收取。每增加一个点加收324元; (二)、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按照原收费标准(2594.32元/件)的50%收取; (三)、土地测绘产品其他项目收费仍按国家测绘局国测字[2002]3号文执行。 三、房产测绘收费 (一)、房产平面图测绘(1:500)(不含房产调查和分户图绘制)按每平方公里32万元收取(2万元/幅),由委托人交纳; (二)、房产测绘费按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计收。 1.新建房屋房产测绘费由开发经营者交纳,计入房价。住宅用房每平方米1.36元,经济适用房按此标准的70%收取。其他房屋每平方米2.00元。 2.存量房:存量房交易,应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重复测绘。但如交易当事人对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面积产生异议或存量房的房屋面积、结构发生变化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按国家规定重新测绘。其收费标准按照新建房屋的收费标准执行,由委托人交纳。房屋面积、结构不发生变化的,每件收取10.00元的配图资料费。 3.房产测绘成果鉴定费: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测绘局[2002]第83号令《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精神,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人交纳。房产成果鉴定费按户收取,住宅为2200元/户;非住宅为3500元/户。 4.查阅、复制房屋测绘成果资料,由房屋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按每套资料分别收取查阅费:单位50元;个人30元。复制费:单位300元;个人150元。 四、房地产测绘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得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有关单位必须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提供优质的测绘服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以上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六、本通知自二○○六年三月一日起试行一年。 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