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死于冒油路 交通部门有责
摘要: 近日看到一则报道《 9岁女孩提鞋被轧死 交通局不知冒油路谁养护 》,笔者觉得,出了这样的惨剧,当地交通部门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哪怕是部分责任。 依据有关法条,参照以前的案例,可以推断此次郑州交 ...
近日看到一则报道《 9岁女孩提鞋被轧死 交通局不知冒油路谁养护》,笔者觉得,出了这样的惨剧,当地交通部门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哪怕是部分责任。 依据有关法条,参照以前的案例,可以推断此次郑州交通部门作为路面管理人,负有维护责任,赔偿似乎免不了。但是交通部门应该负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虽然受害人提起行政不作为的诉讼,若胜诉可以起到警示后来者的作用,但是从法条上说其能负的还是民事责任。 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采取的是狭义赔偿范围,这种不幸事故未列入国家赔付之列,立法部门也对此作了说明,最高法院在2003年司法解释中将其列为了民事赔偿,“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不要国家赔偿要民事赔偿还有有利于受害者的地方,就是可以申请精神赔偿。 有人可能认为此事应担责是撞人司机而非修路管路的当地交通部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算司机有千不是万不是,但路面有故障致使小女孩弯腰系鞋带是维护人的过失,责任恐怕还是少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