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7/04/01 【颁发文号】宁公综[2007]81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和《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联合编制了《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在文明工地申报评审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和《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市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工作由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共同成立的创建市级文明工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申报受理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第四条 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领导小组审定分离的原则。现场考核工作由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相关业务部门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组成市级文明工地考核组负责;审定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 第五条 申报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造价必须在300万元以上,并在工程开工前申报。 第六条 工程量完成进度达到约70%时,由施工单位对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自评,并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评价认可后,向办公室提出市级文明工地现场考核申请。 第七条 组织市级文明工地现场考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工之前已办理文明工地申报手续; (二)工程项目已通过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考核,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上; (三)工程量完成进度已达到70%; (四)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群体性中毒事件或火灾; (六)对群众投诉或新闻曝光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七)按要求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八)无拖欠民工工资情况。 第八条 市级文明工地现场考核与评审程序: (一)办公室根据施工单位的申请和现场考核基本条件召集市级文明工地考核组成员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程序和内容主要包括: 1、施工单位介绍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介绍施工单位文明工地创建措施落实情况及参评意见; 3、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介绍日常检查和标准化现场达标考核情况及参评意见; 4、查看工地施工现场管理、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 5、抽查施工单位文明工地创建台帐资料。 (二)市级文明工地考核组根据现场考核情况及有关各方反馈意见形成考核意见,并报办公室备案。 (三)办公室对现场考核通过的工程项目及其施工单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四)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对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或反馈意见经复核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对经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单位授予“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市级文明工地的表彰活动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市级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取得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以后,放松管理,现场脏、乱、差,达不到标准或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地,取消市级文明工地称号。 第十一条 被考核工地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不得隐瞒工程施工安全问题,接待检查一切从简。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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