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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禁挖令

2007-7-25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11| 评论: 0

摘要: 北京:2004年11月,北京市正式着手通过立法解决“马路拉链”问题。《北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草案)开始在网上征求意见。《办法》(草案)提出:新建或改建附建于城市道路、桥梁的各类管线设施,应当与城市道 ...
北京:2004年11月,北京市正式着手通过立法解决“马路拉链”问题。《北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草案)开始在网上征求意见。《办法》(草案)提出:新建或改建附建于城市道路、桥梁的各类管线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桥梁新、改、扩建,大修工程同步规划建设;依据《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规范。有条件的,应当建设共用管廊。
  太原:2005年9月,太原市人大通过《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禁止擅自对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3年内不得开挖。如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2005年11月,深圳市政府公报颁发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对于深圳特区准许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做出了最新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武汉:2006年4月,武汉市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工程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新建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根据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特殊情况开挖的,需经过市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查处未经许可随意开挖的行为。
  哈尔滨:2006年9月,哈尔滨市出台了《哈尔滨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新修的道路在一定期限内不准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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