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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投诉“五注意”

2008-4-2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961| 评论: 0

简介: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的逐步扩大、供应商的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许多供应商都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应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可现实告诉我们,仍有不少供应商对投诉似懂非懂,仍是“横冲 ...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的逐步扩大、供应商的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许多供应商都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应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可现实告诉我们,仍有不少供应商对投诉似懂非懂,仍是“横冲直撞”,以致于浪费时间,徒耗精力,最终以失败而告终。

  必须掌握事实依据。供应商投诉不是中不到标就投诉,也不是对某某当事人有意见就可投诉,更不是凭道听途说或是猜测臆断的事实来投诉,而是要有实实在在的事实依据,才能投诉。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其事实依据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因采购文件违法违规使自已权益受到损害;二是因采购过程违法违规使自已权益受到损害;三是因中标、成交结果违法违规使自已权益受到损害。也就是说当掌握上述三种类型的违法违规事实时,供应商才可以提起质疑和投诉。由于上述三种类型看起来简单,实际上还是比较复杂的,故这里加以展述。

  在采购文件违法违规上,使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主要有五种:①应当公开的采购文件信息未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所有媒体上公布的;②采购文件所明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有指定或排他或岐视行为的;③采购文件有指定品牌行为,排斥其他供应商中标的;④采购文件所明确的投标文件的编制内容、要求等不合符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使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如政府采购法律规定投标文件提交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而采购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提交时间是十五日,则就影响外地供应商投标,就应提起投诉;⑤采购文件所明确的技术标准、评标方法等有失公允,影响其他供应商中标、成交的。

  在采购过程违法违规上,使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主要情形亦有五种:①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未采用,而是以其他方式规避的;②应依法宣布废标而未宣布废标,或虽宣布废标但未重新组织招标,而是采用其它方式采购,但又未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③评标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采购小组的组成及其组成人员的工作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使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④政府采购过程不合符规定程序,使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如实施询价采购,未能按照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影响有关供应商中标、成交的;⑤随意改变开标、评标地点、时间,而又未及时通知到所有投标人,从而致使有关供应商未能中标、成交的。

  在中标、成交结果违法违规上,使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主要情形有四种:①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以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侬据,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如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而是在第七个工作日确定中标供应商;②中标、成交供应商是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得中标、成交资格的。如采用冒名顶替、串标等手段获得中标、成交资格的;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所签订的书面采购合同,对招标文件作了实质性修改,使其他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如有的采购人原先在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技术标准很高,实际上使所有投标人,包括后来的中标人都不能中标,而一旦确定中标人后,采购人又在采购合同中降低技术标准,使中标人能履行合同,诸如此类情形都损害了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④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未能按照规定,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从而影响相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有了上述三种类型的违法违规事实,这只是第一步,还必须掌握确凿的证据。这也是不少供应商经常忽视的,因为,证据不足,定不了性,仍然无奈于被投诉人。因此,供应商投诉时,不仅要做到投诉的事实清楚,而且要做到证据确凿,就是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资料要符合以下四个要求:①据以定性的证据,均以查证属实。②投诉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③能合理排除证据之间,证据与基本事实之间可能被人提出的质疑。如投诉人说中标人与其他3个投标人串标,仅有其他3个投标人说他们与中标人串标的书证是不够的,因为现实中就有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合起伙来诬陷中标人与他们串标的情况,所以还应有足以证明中标人与其他3个投标人一起串标的人证、物证,尤其需要有照片、录音等音像证据。④通过证据得出的结论应是唯一的。少了上面任何一项,都有可能使证据资料不充分,使投诉事项不成立,使投诉被否定。

  必须掌握基本要求。首先,投诉行为人不能搞错。投诉人只能是参加了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人不能投诉供应商,但是可以反映情况。被投诉人也只能是采购人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又分为两种。即指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若供应商投诉的对象不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则其投诉就根本不能成立。其次,向谁投诉不能搞错。供应商的投诉是指供应商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而不是向纪检、审计等部门投诉,更不是投诉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意即投诉受理和处理的职能部门是财政部门,也就是说供应商有“冤”应向财政部门申诉,可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供应商要么心中没底不知向谁投诉,要么不问青红皂白胡乱投诉,其中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投诉的情形较为多见。再次,“质疑”程序不能省略。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供应商的正确投诉程序是先要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只有在被质疑人未按时作出答复,或对其作出的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并且,这种质疑是书面的而不是口头的,是在供应商知道或者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的,如超过七日亦无效。

  必须把握投诉时效。政府采购投诉和其他经济案例的诉讼一样有着很强的时效性,人们常说的所谓“过期不候”,就是供应商如果超过投诉的有效期限,就会得到不予受理的结果。《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投诉的期限。即:“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还须注意的是这一条中的“答复期”是指《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因此,这里的“七个工作日”,与上文中的“供应商知道或者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有着本质的区别,是两个不同的时间段,供应商们千万不能混淆。供应商如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应在上述有效期限内积极行动,不等不靠,迅速地收集投诉材料,撰写投诉书,确保在有效时间内投诉“到位”,以免后悔莫及。

  必须精心对待投诉。这是最需注意的一个方面,也是保证投诉取胜的根本。一是投诉前要认真研究,确定是否有必要投诉。这是防止盲目投诉和投诉不能取胜的第一道关口。这也是实际工作中被不少供应商所忽视的。因为,现实中一些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生矛盾,不能中标、成交。其责任既可能出自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能出自供应商本身。许多事实也告诉我们,明明是供应商经办人素质不高,未认真制作投标书,却说采购人与中标人串通作假;明明是供应商经办人捕风捉影,似是而非,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这也违法,那也违规,可以想象,供应商由此而提出质疑和投诉,不败诉才怪呢,所以,投诉前一定要坐下来,进行集体研究,认真把关,看经办人所说的事实和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真正有必要投诉。倘若不是这样,一味地盲目投诉,就会败诉,如果一年中有这样的三次败诉,就有可能会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宣布为恶意投诉人,就会受到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处罚,那其名誉损失更大。如果很难确定是否有必要投诉,可以请法律专家帮助评估确定,也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咨询,请他们帮助决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不盲目投诉、不乱投诉。二是要精心制作投诉书,这是做好投诉工作的重中之重。具体讲有四个方面的要求。①投诉书格式要规范。首先,必须是书面格式的投诉书,口头投诉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用A4纸书写或者打印,或用A3纸对折书写或者打印。再次,投诉书段落结构不能颠倒。第一段是投诉人、被投诉人各自的名称、法人代表、地址等情况简介;第二段是投诉请求;第三段是基本事实和理由;第四段是投诉人落款(签名和盖章)。另正文上还须写上附件资料(证件)的项目名称及数量等。②投诉请求要明确。是请求暂停招标,还是请求取消有关供应商的中标资格;是请求采购人赔偿投诉人损失,还是请求采购代理机构赔偿投诉人损失等,都应在投诉书中写得清清楚楚,而不能含混辞词,不写明具体要求,这样就达不到投诉目的。③投诉内容要完整。一种情况是基本事实叙述不完整;另一种情况是将何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主要内容,以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答复的内容在投诉书中未加以说明。④三者投诉书“细节”莫大意。在制作投诉书的过程中,有一些“细节”很小,做起来也很容易,但稍一粗心大意,就会影响全局,导致满盘皆输。这些“细节”主要是;①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与法定证件上的名称、地址不相一致,如企业营业执照上法人代表的姓名是程俊,而投诉书上的法人代表的姓名是陈骏,这样,就会让被投诉人抓住把柄,导致败诉;②证据资料上章印不全或少数证人未签字,以致于使证据资料失去应有的证明作用;③投诉经办人未持有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或法人代表未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以致于被“推倒重来”;④投诉资料既未装订成册,也未认真检查校对,以致于遗漏或丢失证据资料,使本次投诉因证据不足而败诉,所以,在这些“细节”方面,千万不可粗心大意。三是选派“能人”具体负责投诉,这是做好投诉工作的又一重要方面。在投诉答辩会上,投诉人代表陈述投诉事项,解释有关问题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程序。若投诉人代表对本次招标事项一知半解,就会在陈述或答辩中,不是吞吞吐吐,答不出来,就是前言不达后语,“洋相”百出,直至被迫退出投诉答辩会现场。因此,我们应当清楚地懂得,精心选派“能人”具体负责投诉,对防范投诉失败很重要。其做法是,一要从参与招投标的经办人员中精心选派“能人”,其人员应具备三方面能力:①业务素质高,既懂招投标,又懂投诉;②知识面宽,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财会、法律、现场答辩等方面都有较丰富的知识;③表达能力强。不仅语言流畅,而且会说普通话,有一定的演讲艺术水平。二要注重平时培养。要将选出的人员有意识地送到生产、技术、销售、行政管理等部门进行业务锻炼和学习,使他们有比较全面的知识,能适应投诉的需要。三要在投诉答辩会召开前进行模拟训练,使他们不怯场,有充分的思想准备、知识准备、能力准备,以保证其投诉获胜。

  必须将正当的投诉坚持到底。由于受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以及经办人个人素质的影响,有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受理、处理供应商投诉案件过程中,也有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公正甚至是严重玩忽职守的行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投诉供应商万万不可退缩,一定要将正当的投诉坚持到底,因为投诉人若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反而会招致更为严重的侵害,而应据理力争,对不公正的处理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具体地讲,就是投诉人对同级财政部门作出的不公正处理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有必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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