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作实质响应,“事后承诺”可否替代?
招标评审实践表明,“未作实质性响应”是导致无效投标的主要因素之一,一份合格的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作出充分的实质性响应,显然,如未响应或响应不充分,就意味着投标未能通过符合性审查,其投标有效性将被否决。但在招标采购时间要求紧且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少的个案中,招标采购单位为追求招标成功而淡化投标供应商的错误,让其通过“事后承诺”等形式以弥补对招标文件响应的不足。 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事后承诺”可否替代 某市政工程公开招标项目,工程概算100万元,评标方法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开标当日,共有3家建筑公司前来投标,符合法定数量最低要求,报价依次为98万元、95万元、89万元,因工期在即,采购人对报价较满意的同时非常担心可能发生废标。进入评审环节后,招标采购项目负责人要求专家们严格按评审程序进行,认真对照招标文件要求逐项审查,尤其要注意审查供应商是否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采购人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评审专家们在对报价为89万元的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时发现了问题,招标文件规定“甲供材——木门80樘,单价800元,投标人不得下浮”,而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却将木门的单价“大胆地”降为300元,仅此一项投标总价就少了4万元,鉴于这种情况,有人提出应作无效投标处理,有人认为可以忽略,有人认为可让该供应商重新承诺,招标采购单位认为废标后再招标,时间等不起,主张让供应商通过重新承诺其弥补其错误,如其同意承诺按招标文件执行且投标总价不变,可确定其为中标供应商,面对评委们的质询,供应商坦承自己有错并表示愿意重新承诺,承诺内容为“我公司承诺一旦中标,将完全遵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签署合同并履行,特别地对甲供材部分完全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总价89万元不变”。见该供应商如此爽快地承诺,招标采购单位很满意。 仔细分析上述案例,结合招标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如果供应商投标文件未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事后承诺”是根本不能替代的。 首先,“甲供材——木门80樘,单价800元,投标人不得下浮”是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内容,评审专家们在符合性审查时应列为重点,如果发现供应商投标文件与这部分内容不符,在排除计算上的错误后,应判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不应再进入问题澄清程序,不应让供应商有再次承诺的机会,同理,对投标文件的修正不能更改其实质性内容。因此,报价89万元的投标文件及其“事后承诺”部分均无效,由此而产生的合格投标数量不足3家,招标采购单位应宣布废标。 其次,独立评审是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评审结论是不能依采购人意志为转移的,案例中,评审专家们的行为明显渎职,让采购人主导了评审结果,进而造成了违规操作,专家们终究难脱干系。 再次,允许以“事后承诺”替代投标文件来响应招标将产生“后遗症”,最终结局可能事与愿违。对于工程招标投标而言,工程预算的编制是很复杂的事,不可能仅凭投标人一时的承诺“搞定”,案例中89万元的供应商急于中标而没有细算账,极可能承诺后又反悔,那么,该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同时其声誉也会受影响。另外,如果供应商投标出现实质性错误了就以“事后承诺”替代,那么案例中另两家供应商也应有“承诺”的权利,岂不乱套。 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或“无意”、或“有心” 实践中,导致供应商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不少供应商投标求胜心切,但花在研究招标文件、市场调研、项目评估、投标文件制作方面的时间较少,未能“吃透”招标文件的内容尤其是实质性内容,以致于真要投标时,仓促行事,甚至完全按自己的惯常做法投标,如:某地公安通讯网络系统招标项目,来自于数千里之外的一实力很强的供应商前来投标,无论是投标人的言行举止,还是投标文件的外观制作,都让人觉得很“专业”,可在接下来的评审环节,专家们发现其投标的关键设备的配置根本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也坦承“时间急,我们没来得及细看”。再如:在某网络布线工程招标案例中,招标文件要求的桥架为“钢质”的,而一供应商却按自己的想法将桥架改为塑料并据此测算报价,结果其投标报价较竞争对手最多低20万元,就在评委们找其澄清时,却怎么也找不到投标人,原来该投标人在得知自己的错误后,招呼没打就吓跪了。另一方面,一些供应商为谋取中标而擅改招标项目的实质性内容,明知故犯,评委们没发现,也就“过关”了,中标以后再和采购人“协商、磨合”。 “原则性”投标错误不能被“忽略” 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作完全意义上的实质性响应,这是一个事关投标有效与否的原则问题,原则性投标错误,即是不可纠正的投标错误,因而包括“承诺”在内的任何形式的事后补救行为都是行不通的,都是于法相悖的,即使“承诺”得再充分再完善,亦无济于事。 要杜绝招标评审中“弹性操作”行为。评审工作要按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问题澄清,哪一个程序都不能省略,前一程序未通过就不能进入下一个程序。发现投标文件的错误,是实质性的还是非实质性的,要准确定性,实事求是。必须坚持独立评审,不依采购人等任何外部力量的意志为转移,对自己的评审行为和评审结论负责,采购人代表不能发表主观倾向性意见以误导或要求专家怎么做。 供应商承诺要注意“适用范围”。一纸承诺可以说很简单,但承诺不当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在进入评审环节后,投标供应商可以书面承诺的方式修正其投标文件中非实质性偏离、细小差错,这种修正行为是正当的和有效的;一旦涉及投标有效性的内容则超出了承诺的适用范围,本文开头案例所述做法无异于“阅卷老师纵容考生改答案”。另外,投标人代表不可贸然作出这样那样的“承诺”,在作出承诺前应与本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及技术人员作详实的沟通。 招标后该废标时就废标。在招标过程中,一旦废标情形出现,必须严格按法办事,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能为成全招标采购方的要求或担心增加采购成本而违法操作,文中第一部分所述案例相信会使人们带来一些启迪。一些采购人总是担心废标后重新招标时间“等不起”,其实法律规定“如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鉴于此,或许以时间为由不想废标只是藉口而已。 供应商投标不能盲目行事和投机取巧。要仔细地研究“吃透”招标文件,并作周密的投标可行性论证,慎重投标,有的放矢,如果决定参与投标,就要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同时要在细节问题上多下功夫,避免犯一些常识性错误和细节性差错而因小失大。要自觉遵守政府采购的“游戏规则”,维护好政府采购良好的竞争秩序,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不搞投机行为,时时处处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