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误区”影响采购信息发布
目前,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上,很多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人还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使信息发布不全面、不规范,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影响了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制约了公平竞争。具体地说,笔者认为必须要走出 “三个误区”,才能规范信息发布行为。 走出政府采购信息就是采购项目信息的误区。很多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人认为政府采购信息就是采购项目信息公告、中标结果公示,把采购项目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与政府采购信息等同起来。在实际工作中,只注重采购项目信息和中标结果的发布,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政策,投诉处理决定,统计资料等很少发布。这种认识上的误区,既是对政府采购信息的狭隘理解,也造成政府采购的信息发布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第八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上述规定对政府采购信息概念和发布范围已经明确,采购项目信息仅仅是政府采购信息的一部分,是个体与整体的关系。因此,实际工作中,必须要走出把政府采购信息与采购项目信息等同起来的误区,分清两者的关系,规范、完整地发布好各类政府采购信息,接受监督,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走出除公开招标外,其他采购方式不需发布信息的误区。在实践中,很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人对公开招标项目的信息发布比较重视,凡公开招标项目的采购信息,都必须要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而对采用其他方式的采购项目信息发布重视够,认为信息可以发布也可以不发布。这种认识上的误区,使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程度不高,传播范围不广,竞争力不强,也极易形成“暗箱操作”,产生腐败,影响政府采购成效。《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第十一条规定: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三)供应商资格要求;(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邀请招标也要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等;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内容要求也非常具体明确。并不是说,邀请招标就是采购人在熟悉的或知晓的供应商中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参与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也应该发布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告知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供应商资格要求,以及需要提交资格申请、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资格审查日期等。无论是邀请招标,还是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参与投标、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采购人都应该从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产生,不能从已熟知的供应商中产生。为此,在实际采购工作中,必须要走出只有公开招标才发布采购信息的误区,所有采购项目都要及时、规范的发布采购信息,保证各项采购活动都能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走出网上发布就是最公开的误区。在日常采购活动中,每每遇到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招标失败时,采购人总是抱屈的说:我们在某某网上发布的信息,网络是最公开的。很多采购人都认为网络传播快、范围广,在网上发布了采购信息,就代表操作公开。事实上,这也是认识上的误区。《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目前,财政部已经分别指定《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为全国政府采购的信息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也仅仅是媒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网络也有其局限性,网络必定是新生事物,人们还没有形成定时上网查寻采购信息的习惯,加之普及率也不是很高,覆盖范围也不是很广。如果只在网上发布了采购信息,很容易形成信息传播途径单一,传播面狭窄,缺少投标供应商,使采购失败。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克服网上发布就是最好,就是最公开的误取区。既要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也要灵活多样。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同时,可以在当地影响大,传播范围广的,如晚报、娱乐电视台等报纸、电台上一并发布。这样可以有效解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一般是党报,或专业刊物)发行途径单一的问题,保证政府采购信息的充分披露,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既便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也便于潜在供应商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掌握商机或全面了解采购活动的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