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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矛盾”是否导致废标

2008-4-18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67| 评论: 0

简介:“反正都要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供应商之间彼此早晚都会知道有哪些供应商会参与此次投标,所以有供应商问起,我便不好遮遮掩掩了……”遭到领导的训斥,某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出售招标文件的工作人员如是解释 ...
“反正都要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供应商之间彼此早晚都会知道有哪些供应商会参与此次投标,所以有供应商问起,我便不好遮遮掩掩了……”遭到领导的训斥,某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出售招标文件的工作人员如是解释。但还没等他说完,该县政府采购中心主任便气愤地打断了他的话:“你怎么一点常识都没有啊,我们组织的培训,算是白培训了,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你怎么这点都不懂呢?这个项目就这样被你毁了,大家的心血也因为你而白费了。”

原来,在该县组织的道路绿化工程招标中,因为出售招标文件的工作人员告诉了一位供应商有哪些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结束后,有供应商提起投诉,该项目被废标了。

面对主任的训斥,这位工作人员低着头沉默片刻,突然说:“有关规定是矛盾的,操作起来难免出现一点点问题……”“你觉得这是一点点问题吗!造成这么大的损失,你还不知道反省,还想找法律漏洞替自己开脱!你说法律怎么就有问题了!”主任几乎是在咆哮。

工作人员也开始不冷静了,振振有词地说:“《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与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两条规定本来就是矛盾的。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供应商之间彼此不就都认识了吗?这难道不是一种间接透露吗?”

   谁料,这一问还真把主任给“问”住了。出于“面子”,主任给自己找了个台阶:“现在我不和你说了,我还有别的事要张罗,你回去好好反省一下,回头我再和你说。”说完转身走了。

回到办公室,这位主任便迅速拨通了一省级采购中心主任的电话,请教工作人员提出的两个法条是否矛盾,得到的回答是:“你的意见是对的,是有些矛盾。组织投标人到现场考察是必须的,因为组织潜在投标人到项目实施现场踏勘便于投标人更直观地了解项目,进而做出合理的投标方案。而有些投标人也肯定会乘机通过参加考察活动或其他方法了解有哪些投标人投标。不过,仔细分析也不矛盾,而且也可以做到,招标人不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就可以了,至于潜在投标人之间通过别的途径去获取,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和供应商之间彼此打听,那责任就不在采购中心了。”

   挂了电话,该主任便找来工作人员述说了得到的教育与启发。末了,这位工作人员若有所悟地点了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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