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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何时可改邀请招标

2008-4-18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723| 评论: 0

简介: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明确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以下简称“费用比例”)过大的货物或者服务类项目采购,可以依照本法改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可在《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明确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以下简称“费用比例”)过大的货物或者服务类项目采购,可以依照本法改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可在《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没有述及到采购费用比例究竟达到多大时,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才可以改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这就导致该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较大,有的依法可以改用采购方式的却不敢改用,有的依法不该改用采购方式的却找借口改用,各种有意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也时常发生。对此,笔者认为,要进一步严肃政府采购行为,有效规范采购工作秩序,必须要对采购费用比例的大小问题作出“可操作性”的限制规定,以便于各有关方面能够准确地把握和运用。

  研讨采购费用比例问题的现实意义

  合理界定费用比例的大小,可以防范和遏制各种有意规避公开招标的不法行为。大家可以想象,既然《采购法》已明确规定,如果采用公开招标所发生的采购费用占采购总金额的比例过大时,可以将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改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那么,对少数心怀鬼胎,一心想搞暗箱操作的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来说,他们就会钻空子,制造各种利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费用较高的借口,甚至于慌言,从而骗取将“公开招标”方式改用为“邀请招标”方法采购的“通行证”,为其暗箱操作等活动制造可乘之机。对此,为有效防范这种行为的发生,就必须要从源头上“封堵”这种有空可钻的政策规定,以使各种图谋不轨的当事人无机可乘,这样,研究和探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生的费用占采购金额的“比例”问题就具有非常现实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合理认定费用比例的大小,有利于采购人准确和规范地选用适当的采购方式,以避免政府采购资金的无端浪费。不言而喻,《采购法》之所以会明确规定“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可以改用为“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就是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客观地存在着不少依法应该使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事项,但,当使用这种方式采购时所花费的采购费用和支出等却非常大,而采购所节约的资金也相对有限,对此,为了节约采购费用支出,《采购法》就允许将发生这种情形的“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改用“邀请招标”方法采购,以充分节约财政资金。对这项法律规定,各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要好好地把握,并要能灵活运用。可在实际操作中,不少的采购人却无法准确地把握此种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形,特别是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时所发生的费用比例究竟应达到“多大”时,才能将应使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改为使用“邀请招标”方法采购,而如果“吃不准”这个法定的适用前提条件,有些采购人是不敢擅自改变使用采购方式的,否则,无依据改用采购方式将会被“扣”上擅自或有意逃避公开招标的罪名。这样,不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尽管他们明知改变采购方式后能够节约大量的采购费用和支出,却也“宁愿”多花费一些费用开支,而不想含含糊糊地改变采购方式。这就与政府采购的宗旨背道而驰了。因此,当前只有对能够改变使用政府采购方式的“费用比例”大小问题作出具体的或可操作性的规定,才能有利于采购人操作使用,也才能更加有效地节约采购资金。

  影响“费用比例”高低的主要因素

  采购费用的主要构成,它是影响“费用比例”高低的绝对因素。通常情况下,采购费用仅是指与某个采购项目有直接关系的费用支出,如,招标文件的印刷费用、聘请专家评委的费用开支、接待投标人的费用等,而不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的固定性费用支出,如工资、房租、设备维修等,更不包括项目的采购成本。一般情况下,影响采购“费用比例”的因素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是聘请专家评委的相关费用。任何一个采购项目,当其使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时,只要潜在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关口,对他们的标书都必须要进行一一地审核分析,并要从标书中评选出所有合格投标人的得分,同时对其竞争力大小进行排名,而无论有多少个投标人,那怕有几十个投标人,就必须对这几十份标书进行一一评审,这个工作量是相当巨大的,不仅耗时长,还要邀请更多的专家评委,这就需要花费更多的专家服务费。而如果采购“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则只需在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找出三个以上的供应商作为邀请投标的对象即可,这时,只要对几份标书进行评审就能满足采购需求,其工作量自然就很小,节省费用支出就很明显。

二是招标文件的印制成本费用等。大家都知道,任何一个供应商在决定是否参与投标之前,他们一般都会先“索取”有关项目的招标文件,在经过分析研究后,才会作出他们是否参与投标的决策。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又是面向市场上所有潜在供应商的,在潜在的供应商参与投标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并不清楚会有多少供应商有意“索取”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这样,为了应对大量的潜在供应商前来“索取”招标文件等采购资料,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就必须要准备大量的招标文件,同时,为了便于投标人编制标书,便于投标人对采购需求进行实质性响应,采购代理机构等有时根据实际需要,还必须印刷各种彩色的图纸、图片等。这样,如果采购项目使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无法预测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数量,因而,各种文件材料等就只能多印刷、多准备,这就不可避免地需要花费更多的费用开支。

  三是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集中开标、接待就餐等方面的费用。有些采购项目,在潜在供应商投标之前,还必须首先要向供应商介绍现场、考察现场,这就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开支,同时,在投标人投出标书后,采购代理机构还必须要依法组织进行集中开标等,这样,接待投标人的费用开支必定会随着投标人的数量上升而大量增加。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最大特点,就是只要潜在的供应商通过了采购资格审查,就应成为合格的投标人,而无论有多少合格的投标人参与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采购代理机构都得要热情接待,并都得要“一视同仁”,这样,采购项目在使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时发生的费用肯定要比使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费用高得多。

  项目的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越大,“费用比例”就越低,它是影响“费用比例”的相对因素。对任何一个采购项目只要其采购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难以预测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多少,因而,免不了要发生大量的费用支出,但,如果采购项目的预算金很大,那么,所发生的采购费用占其比例还是很低的,但,如果对预算金额本来就较少的项目来说,再发生大量的采购费用,那么,采购费用占其采购预算金额的比例就非常高,这时的采购节约额在弥补了采购费用后,就微乎其微,达不到政府采购的目的和效果,因而,就必须要改变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使用其他方式采购。

  对“费用比例”如何“量化”问题的探讨

  为便于表述、探讨有关问题,笔者在此先将有关“采购述语”及有关“运算符号”等简称如下:采购费用占采购预算总金额的比例简称为“费用比例”;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节约额简称为“节约额”,相应的采购节约率简称为“节约率”;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简称为“预算金额”。并且,用“/”表示“除法运算”,用“X”表示“乘法运算”,用“=”表示“等于”符号。这样,对“费用比例”的大小问题,就可进一步作以下的研究和讨论:

  根据“费用比例=采购费用/预算金额”得出,“预算金额=采购费用/费用比例”。再根据“节约率=节约额/预算金额”得出,“预算金额=节约额/节约率”。这样就可以得出,“采购费用/费用比例=节约额/节约率”,由此可推导出,“费用比例=(采购费用/节约额)X节约率”。由于实际工作中比较正常的采购节约率几乎都在10%-12%之间,最高的、最正常的节约率为12%,因此,上述“费用比例”也有一个最高的正常值,即,最高费用比例=(采购费用/节约额)X12%,根据该公式可分析出费用比例的最大值为采购费用与节约额之比的12%。在这个公式中,“采购费用”可通过具体费用项目的排查和测算确定出一个具体的数值,而“节约额”也可通过正常测算或直接通过标底来计算项目的节约额,这样,根据该公式,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发生的采购费用与项目预算金额的比例,一旦超过了采购费用与节约额之比的12%时,我们就可以认为这个比例就是符合法定的“比例过大”情形,这时,对那些应该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就可以改为使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反之就属于“费用比例”不大的情形,采购项目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就应严格坚持原来应使用的“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而不得随意或擅自改变使用其他方式采购。

  对细化“费用比例”高低问题的政策建议

  上述“费用比例”的高低分析只是笔者单方面的研究与探讨,其观点与结果不一定具有最强的科学合理,但,其目的是要引起大家的充分重视,共同为“细化”法律规定作出各种有益的研讨与切磋,提高对采购细则规定的调研速度。在此,笔者同时建议上级有权机关,要能从政策的制定上对“费用比例”明确一个可控的限度范围,并授权各地再进行因地制宜地制定细则规定,以进一步增强政策条款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并防范和遏制实际工作中的各种寻找借口、滥用政策的舞弊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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