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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投资谁所有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落地

2013-8-27 21:17|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96| 评论: 0

摘要:   近年来,随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和棚户区改造力度的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但是,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城市中等偏低收 ...

  近年来,随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和棚户区改造力度的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但是,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无力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也亟待改善。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明确三项基本原则

  《意见》明确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三项基本原则:一是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在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投入力度的同时,地方政府要积极出台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二是因地制宜,科学决策。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城市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三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地区要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2010年~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逐年实施。

  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意见》指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中等偏低收入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已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场行情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确定,并逐年进行调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5年。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并及时交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若仍符合规定条件,则可以申请续租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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