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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赋予城管现场查封权 可停水断电制止违建

2013-8-27 11:5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60| 评论: 0

简介: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赋予城管现场查封权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草案,原由规划部门和城管部门共同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全部 ...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赋予城管现场查封权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草案,原由规划部门和城管部门共同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全部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草案对城管部门赋予了现场查封权,对于拒不停止建设或拒不自行拆除的违建,城管机关可书面通知自来水、电力企业采取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并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措施制止违法建设。

  行政处罚权全部划归城管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吴明场在对草案作说明时表示,按照原条例中的职责分工,规划部门负责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城管执法机关负责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但多年实践证明,这种按照违法建设严重程度进行分工的原则易产生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的情况。

  因此,草案作出新的规定:违法建设查处的行政处罚权全部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而规划部门的职责则变为:及时提供城乡规划和规划许可信息,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给予专业技术支持。

  城管可通知水电企业停水电

  草案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于拒不停止建设或拒不自行拆除的,城管机关也可书面通知自来水、电力企业采取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并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措施制止违法建设。

  此前就有意见认为,将制止措施与强制拆除区分规范,城建环资委认为针对在建违法建设应及时制止,为增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制止在建违法建设的时效性和提高执法效率,应该赋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制止在建违法建设时依法查封施工现场的职权。

  广州2-3年处理完全市违建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昨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全市违建查处情况的调研报告。报告指出,由于程序复杂,违建速度快,常常在走完法律程序时,十多层的违法建设早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报告建议,在不与国家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综合利用停水、停电、停气等手段,让在建的违法建设无法正常施工,建成后的违法建设也无法正常使用。

  据了解,2012年第一季度全市共制止违法建设647宗、面积16.48万平方米,清拆违法建设84宗、面积2.72万平方米。

  报告透露,今年全市将启动分类处理违法建设。据了解,按照“控新建、拆在建、分类处理存量”的工作思路,全市、区各部门已开始对辖区内违法建设分析,研究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方案,对历史存量违法建设逐宗明确处理意见。目前大部分区(县级市)已形成了分类处理方案。

  下一步,市查违办将组织各区政府制定“一揽子”解决方案,力争用2-3年的时间完成现有违法建设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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