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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2007-9-1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66| 评论: 0

简介:【实施日期】2000/11/06 【颁布单位】 扬政发20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邗江县、广陵区、郊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委、办、局(公司 ...
【实施日期】2000/11/06
【颁布单位】 扬政发[2000]20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邗江县、广陵区、郊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委、办、局(公司):
近几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决策意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非法转让土地清理,对加强耕地保护,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一段时间以来,市城市规划区内一些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迁移户口到有关乡(镇)或村组,再以村民名义申办宅基地审批手续,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炒卖或变相炒卖土地。个别地方在审批环节上扩大宅基地受理审批范围,相关程序也不符合新法规定要求,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市场,造成土地资产流失。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宅基地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按照宅基地审批条件,认真把好申请受理对象关。村民宅基地只能是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的人员,按定额标准审查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受理范围。对农民确需跨村组建房的,其用地要按照省政府苏政发[1997]80号和苏政发[1999]66号文件的规定,由相关村组根据等量等质、就近集中的原则进行土地调整,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以明确土地产权关系,防止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在迁入村组申请宅基地时,必须将原宅基地退还原村组。对城镇居民及其他乡(镇)村组迁进户口从事经商、办企业以及三产职业的空挂人员,不具备享受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的条件,住房应通过购置商品房解决,各级国土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和审批宅基地。对确需解决宅基地的,均应征为国有后依法出让供地,其中对商业、娱乐、服务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特别是沿街的经营性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供地。

二、进一步规范进镇落户农民的住宅供地方式。对将户口迁入小城镇的农民,可暂时保留原宅基地,但其原住宅不得再扩建和自行转让。进镇农民的住所,应通过自行购置商品房解决或依法受让国有土地,不得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也不得擅自购买农民住宅。对违反宅基地管理规定,擅自将农民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的,要依法查处,并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99]66号《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通知》规定:"有关部门不得为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已经发放的一律无效。"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审批程序。农村村民宅基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村民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政府批准。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应由国土管理部门在当地村组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四、切实加强撤组后国有土地建房的审批管理。从本意见发出之日起,城市规划区内乡(镇)、村组村民或撤组转户人员确需占用撤组后国有土地建住宅(含翻、改、扩建)的,按下列规定受理审批:原属市经济开发区、郊区政府管辖的村民小组撤组后国有土地,按原管辖范围分别由市国土管理局开发区分局、郊区国土管理局受理审核后,由市政府委托市国土管理局审查批准;原属邗江县政府管辖的村民小组撤组后国有土地,由邗江县国土管理局受理审核,报邗江县政府审查批准,并按月登记列表报市国土管理局备案。

五、进一步加大对宅基地的检查监察力度。从现在起到今年12月30日由市国土管理局牵头,市国土管理局开发区分局、郊区国土管理局、邗江县国土管理局具体负责,对1997年以来宅基地审批和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不符合宅基地批准条件的,要按照本《意见》逐户列表抄报市国土管理局,并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对符合补办条件的,统一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补交相关税费,办理合法土地、房屋产权证书;对不积极配合,拒不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要积极做好法律、法规宣传解释工作,逾期不补办的,按非法占地从严查处;对非法转让、炒卖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要依法作出停工、没收、罚款等处理;对清查中发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越权审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区别情况,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省政府苏政发[1999]66号和[2000]36号规定,各司其职,相互支持,采取措施,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户籍管理,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公安部门要按照苏政发[2000]36号关于"凡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实际居住在小城镇的人员,均可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规定,审查办理进镇户口。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应予以办理。城镇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城镇规划、中心村规划审批定点。国土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集镇及中心村建设的用地计划指标。占补平衡净增耕地面积60%折抵指标,主要用于重点集镇和中心村建设。同时,要采取措施,积极鼓励盘活乡(镇)村组存量建设用地。对城市规划区内相对较为偏辟的乡(镇)、集镇及中心村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出让的政府净收入,可按照省政府苏政发[2000]36号《关于推进小城镇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意见》返还所在乡(镇)80%,投资用于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要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前提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加快城镇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OOO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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