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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的实施意见

2007-9-1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35| 评论: 0

简介:【实施日期】2003/11/28 【颁布单位】 扬府发〔2003〕159号 关于市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城市化进 ...
【实施日期】2003/11/28
【颁布单位】 扬府发〔2003〕159号

关于市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进一步改善市区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形象,根据2003年3月2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的意见,对市区“城中村”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中村”改造建设的工作目标
“城中村”是指城区内集体土地上及虽然征地撤组转为国有土地,但原作为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安排宅基地所建的房屋。计划用2—3年时间基本完成建城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建设任务。广陵区、维扬区每年改造建设不少于10万m2。先对主干道两侧条件较差的“城中村”进行整治改造。

二、“城中村”改造建设的基本要求
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分区改建、分期实施”的原则,认真执行省人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122号)及其补充意见的有关规定,拆除合法住房的安置,实行“543”的安置政策。

三、“城中村”改造建设的实施主体
“城中村”改造由市审定改造范围、安置小区规划,各区政府组织拆迁补偿和安置房建设管理等,根据被拆迁“城中村”住房所在地段和应安置的实际面积,实行“一对一”的安置,确定安置房建设用地规模。各区可明确区建设等部门作为建设主体,也可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开发企业进行施工建设。

四、“城中村”改造建设的具体政策
1、安置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征地成本由区级筹集,纳入安置房建设成本。
2、安置房实行“零利润”建设,只安排一定的管理费用。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费、教育附加费;自来水、煤气配套费、白蚁防治费等规费按50元/m2的总额分摊收取;
3、鉴于“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为非盈利行为,不收取营业税;安置房实行契税抵扣政策。
4、按“543”拆迁安置政策,核定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部分按500元/m2结算,超出规定人均安置标准面积的部分,其价款按区位补偿指导价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之和乘超出的建筑面积计算由被拆迁人支付。安置房阁楼、车库原则上按成本价结算。原拆迁房超过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5、各区所建安置房仅限于“城中村”改造户拆迁安置,不得搭车开发销售。如需上市销售或除本人居住外仍有余房可上市,但要补交土地价款。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安置房户型和建设标准,安置房建设要达到城市小区水准,基础设施配套,环境优美。
6、“城中村”改造退让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根据退出土地的拆迁量和不同地段,在区级收支基本平衡的前提下,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共同审核后,给予区政府45—55万元/亩的补偿。原则上按1:25的拆迁退让土地比进行测算补偿,即每拆迁1万m2合法房屋,退让土地25亩,每亩市给予区补偿收购资金45万元,每增、减退让土地1亩,每亩减少或增加补偿资金2000元。补偿费用分期支付,退让土地收购合同签订后付30%,安置房建设达到正负零时付30%,土地全部退让交付后支付最后的40%。

五、“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区要加强对“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专人负责,明确各区属职能部门及街道办的责任,切实抓好组织落实工作。市政府建立“城中村”改造建设领导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组长,各区政府主要领导及市计委、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环保、信访、监察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各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协调机构,精心做好组织工作。各职能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积极给予支持配合,提供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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