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开发区及各类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
【实施日期】2002/10/20 【颁布单位】 扬国土资(2002)137号 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开发区及各类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一、切实加强园区土地规划管理。开发区及各类工业园区应当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地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要求,制定园区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做好园区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妥善处理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宏观控制与园区建设需要的关系,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园区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编制规划调整方案,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正确处理好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关系,切实抓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与完善,科学、合理地安排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建设预留区,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要按照适度规模、相对集中的原则,凡工业项目都必须进工业园区(或乡镇工业小区),区外一般不再安排工业项目用地,要通过宣传教育,规划控制和政策引导等措施,促使城市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乡镇(村)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农民住宅向小城镇或中心村集中。 二、切实保障园区建设用地的计划供应。要科学安排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证园区的建设用地指标。年度用地计划有困难的,可通过向上争取,实行年际之间的调度。要抓好计划的超前储备,防止因工作不到位而影响建设项目的实施。对园区农用地转用,所在地难以实行耕地占补平衡的,应当在县(市)、全市乃至上报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有偿调剂;各乡镇通过土地复垦、整理净增耕地折抵的指标,要重点向园区倾斜。鼓励园区开展土地整理、迁村并点;鼓励开发利用荒地和废弃地;鼓励利用存量土地置换建设用地;严格限制园区内农民分散建房和一户一宅,推行集中建造农民公寓或货币化安置等方式解决农民住房问题,通过内部挖潜,节约和合理用地。 三、认真研究和执行扶持园区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一是认真执行《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坚持统一标准,防止和克服竞相抬价、压价和层层索取文外补偿的行为。要把安置好农民的生产、生活放在突出的位置,保持农村的长期稳定。二是认真执行省关于协议出让最低地价的有关规定,园区内工业及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实行协议出让,出让地价在不低于省规定的最低价的前提下,由地方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集体讨论确定,对一些规模较大、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在执行现行地价政策的基础上,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先收后返还的方法酌情给予扶持。园区内通过土地出让取得的政府纯收益,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是认真执行市政府关于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用地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做到令行禁止。凡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新建、扩建项目,免缴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有关业务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在二OO五年七月一日前进区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60%的市、县留成部分实行免收。四是在政府的统一安排下,为开发区安排适度规模的商业、房地产开发用地,用开发取得的土地收益实行"以房、以商补工",并积极提供土地抵押贷款服务,拓宽园区融资渠道。五是积极探索有利于园区发展的用地政策和措施,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大胆实践,勇于创新,最大限度地用足用活政策。征用集体土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手续和征得农民同意的基础上,可实行分年补偿;绿化和林业等生态用地,可视为农业结构内部调整,保留集体土地性质,对土地承包户逐年进行补偿。在有条件的园区,经政府批准,可试行非农建设用地等量等质置换,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以入股、联营、租赁的形式,兴办企业或进行经营性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四、为园区用地审批疏畅"绿色通道"。进入园区落户的工业项目,在签订项目进区协议并规划定点后,在当地政府或管委会的组织下,国土部门应积极与园区有关部门和乡镇配合,实行征地全程包干,并协助管委会妥善解决供地过程中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要大力推进园区批量征地,成片开发、超前储备,增强对外招商的吸引力和项目供地的及时性。园区项目用地服务应明确专人负责,作为急件特办。扬州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各有关分局牵头组织地籍调查、测量、地价评估等具体事务,并协同市局有关处室做好规划预审、制订"一书四方案"、公告等全程服务工作,要继续办好服务"窗口",减少办事环节,加快工作节奏,完善服务承诺制和违诺追究制,实行政务公开,保持和树立良好形象。 五、为园区发展创造良好的用地环境。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经济中心意识、全局意识、创新意识、效率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把国土管理工作融入经济发展的全局,坚持依法行政、优质服务。要加强园区土地登记等基础业务工作,为园区建设提供权籍保障。加强开发区和园区国土管理机构的建设,在集中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人权、事权、财权关系,从有利于发展出发,尽可能将土地管理的具体事务委托给园区国土管理机构,力求责、权、利统一。要加强土地法制宣传教育,促使各级行政和经济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要继续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深入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活动,进一步落实土地巡回监督检查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处理各类违法用地、批地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征地过程中的漫天要价、层层加码和挤占、克扣农民利益的行为。对屡禁不止、影响较大以及土地非法交易等违法案件坚决严肃查处,创造良好的土地法制环境,保障园区建设的快速、持续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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