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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

2007-8-2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84| 评论: 0

摘要: 【实施日期】2005/05/28 【颁布单位】 鄂建66号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30号)有关深入开展城镇规划建设管理 ...
【实施日期】2005/05/28
【颁布单位】 鄂建[2005]66号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有关深入开展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活动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城镇和个人由省政府予以表彰。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精神,特制定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活动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群众监督”的原则,加强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注重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提高管理的水平和效能,构建良好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功能,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为建设和谐湖北做出积极贡献。

二、考核标准
“楚天杯”创建考核分两个类别,即“城市”类与“小城镇”类,设市城市和县城执行《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城市类)创建考核标准》(以下简称“城市类标准”),建制镇、乡集镇执行《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小城镇类)创建考核标准》(以下简称“小城镇类标准”)。
(一)“城市类标准”共设指标57项,总计100分;对省辖市、直管市考核另设附加指标2项,共6分。主要考核内容是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城市基础设施水平的增长、城市建设管理服务水平、人民群众对城市建设满意度等。
1、对设施水平的考核,主要考核功能性基础设施量的增长和项目建设情况,以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设计施工图纸、招投标情况、工程建设档案、工程开(竣)工及质评报告、日常工作记录等为核查依据。对未经质评机构质量评定的项目,或截止考核年9月底未完工的项目不考核。对有关指标水平的考核以考核年上一年年底统计数据为准。
2、对城市建设满意度的考核,实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满意度”市民问卷调查,最终得分实行加权计分,即按“城市类标准”考核分值乘以群众满意度权值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的最终得分。“满意度”分为四档,即很满意(得票85%以上)、满意(“很满意”与“满意”得票之和60%以上)、基本满意(“很满意”、“满意”与“基本满意”得票之和40%以上)、不满意(得票60%以上),其中“很满意”权值为1.1,“满意”权值为1,“基本满意”权值为0.9,“不满意”权植为0.8。开展问卷调查时,被检城市不得派人随同。大、中城市随机调查200名市民,小城市随机调查100名市民。调查问卷原始件存档备查。
3、对省辖市、直管市的附加考核,为省建设厅对申报城市的总体评价和市(州)建委对申报城市的总体评价。省建设厅的总体评价,根据各省辖市、直管市规划建设管理总体工作情况确定。市(州)建委的总体评价,由市(州)建委根据考核期间省建设厅印发的考核表填报。
(二) “小城镇类标准”共设指标18项,总计100
分。主要考核内容是小城镇经济与社会发展、村镇规划、镇区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镇容镇貌、镇区生态环境等方面。对有关指标水平的考核以考核年上一年年底统计数据为准,对建设项目的考核及有关政策落实到位截止时间为考核年的9月底。
(三)对上一年度至考核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三级以上安全事故的城镇不予考核。对发生下表所列情况的,实行加减分。

三、申报与考核
1、“楚天杯”创建考核实行申报制。
各城镇通过认真开展“楚天杯”创建活动,创建成效明显,可申报“楚天杯”奖。县级市、县、小城镇向所在市(州)申报,省辖市、直管市向省建设厅申报。
2、“楚天杯”创建考核采取分级考核制。
省辖市、直管市由省建设厅组织考核。考核采取专家、领导和群众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县级市、县、小城镇创建工作由所属市(州)负责组织考核。县级市、县、小城镇表彰名单,由市(州)按照分配名额考核确定后向省建设厅申报,省建设厅根据情况组织复查。申报前市(州)建委须将申报名单在市(州)主要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表彰名额的分配由省建设厅在考核前一个月发文通知。
3、申报与考核要求。
申报和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或撤销荣誉称号。
(1)省辖市、直管市申报材料包括:城市建委申报报告,开展“楚天杯”创建活动的情况报告,对照“楚天杯”考核标准的自查情况及有关说明。申报材料需由城市政府签署意见。
(2)县(市)申报材料包括:市、州组织本地区各县(市)开展“楚天杯”创建活动的综合情况汇报;县(市)建设局申报报告,开展“楚天杯”创建工作的情况报告,对照“楚天杯”考核标准的自查情况和有关说明。申报材料需由县(市)和市(州)政府签署意见。
(3)小城镇申报材料包括:市、州、直管市组织本地区小城镇开展“楚天杯”创建活动的综合情况汇报;小城镇申报报告,开展“楚天杯”创建工作的情况报告,对照“楚天杯”考核标准的自查情况和有关说明。小城镇申报报告由县(市)建设局征求小城镇政府意见后,由县(市)建设局提出。申报材料需由县(市)和市(州)政府签署意见。
4、申报材料需在考核年的9月底前报送省建设厅。城市类申报材料接收部门: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联系电话:027-68873027。小城镇类申报材料接收部门: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联系电话:027-68873059。

四、考核时间
“楚天杯”创建每三年考核一次,2005年为考核年。考核时间为考核年的10月。申报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考核年9月30日。

五、组织领导和表彰
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活动由省建设厅组织实施。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奖共设65名,其中省辖市和直管市5名、县级市和县20名、小城镇40名。省建设厅根据创建考核结果,拟定表彰名单,报省政府审查和表彰。对获“楚天杯”奖的城镇按照《湖北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奖励,对“楚天杯”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附件:1、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城市类)创建考核标准
2、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小城镇类)创建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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