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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强制险条例明年起废止

2012-11-19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73| 评论: 0

摘要: 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62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殡葬管理条例》等5件行政法规部分条款修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 ...

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62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殡葬管理条例》等5件行政法规部分条款修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等5件行政法规废止。

铁路强制险有关条例

在此次被废止的5件行政法规中,《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尤为引人关注。该条例于1951年4月24日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近年因与《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冲突而为外界所诟病,并在去年“7·23”动车追尾事故后广泛进入公众视野。

去年7月底,中国保险法学会的五位学者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止该条例。北航教授任自力等学者指出,呼吁废止的最主要原因是:“1951年6月24日实施并沿用至今的《条例》,与我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存在冲突,不利于铁路事故中遭受意外伤害旅客合法权益的保护。”

具体而言,“《条例》第1条规定,铁路旅客均应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而我国《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条例强制要求铁路旅客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与现行《保险法》的上述规定存在明显冲突,应当视为无效规定。

铁路强制保险的“同风险不等价”及“暴利”也屡屡被外界指责。《条例》规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的保费按基本票价的2%收取,旅客因意外事故伤亡的保险金额一律为两万元。保险业内人士称,票价在涨,而保额却在1992年后19年未变,旅客因票价不同而须支付不同保费的情况下,却使用相同的保险金额,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据悉,当前保险公司在铁路交通方面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可以做到一两天保险期内2元的保费获得最高20万保额。而铁路强制保险票价2%的费率最高保额只有2万,可以算是暴利。

中央财大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曾在微博中指出,1951年出台、1992年修订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多年来,票价已涨了N倍,为何保额依然未有提升。

另外,公众对该险种的质疑还在于,根据2001年到2010年铁道部客运收入的统计,并按强制保险2%的比例计算,铁路强制保险近10年的保费收入超过100亿元,但百亿保费的去向至今仍是笔糊涂账。

废止条例符合

市场环境变化需要

昨晚,郝演苏教授在得知该消息后对记者表示,国务院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做法符合了当前市场环境变化的需要,给了旅客自由选择权。这一强制保险产生于上世纪50年代,属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在的市场环境完全发生了变化,已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时代的规律,废止该条例是理所应当的。

郝演苏强调,当前在即使取消了铁路强制保险以后,铁路作为服务机构,如果今后铁路因自身的原因造成旅客的意外伤害,铁路部门还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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