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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伯不满地铁施工围蔽5年 状告三部门不作为

2011-9-2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17| 评论: 0

摘要:   因不满海珠广场因地铁施工围蔽长达5年,市民区伯状告市建委、市城管委及市林业和园林局三个政府部门不作为,要求其立即组织撤离海珠广场东广场围蔽,恢复原状。昨日越秀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区伯表示将“坚持 ...
  因不满海珠广场因地铁施工围蔽长达5年,市民区伯状告市建委、市城管委及市林业和园林局三个政府部门不作为,要求其立即组织撤离海珠广场东广场围蔽,恢复原状。昨日越秀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区伯表示将“坚持到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区伯:将海珠广场东广场恢复原状

  今年9月13日,区伯向市建委送乒乓球讨说法,要求市建委解答海珠广场围蔽多年的原因,并撤离围蔽还路于民。

  市建委对此答复称,地铁六号线海珠广场站工地围蔽经多位专家论证,且得到市政、城管以及交警部门批复,工程手续合法,并不存在违规现象。接下来市建委将督促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明年结束围蔽,将海珠广场还给市民。

  区伯对市建委的解答并不满意,并于9月19日向越秀法院起诉市建委、市城管委及市林业和园林局三个政府部门不作为,请求法院判令被诉的三个部门履行职责,立即组织撤离海珠广场东广场内的人员和财物,将海珠广场东广场恢复原状。

  法院: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越秀法院经过依法审查区伯提供的材料,昨日下午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法院认为,区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裁定不予受理。接到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后,区伯对结果表示不满,“围蔽工程实际上已经侵害到广大市民的出行和休闲权益,为何不能受理呢?”他称将“坚持到底”,于近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诉讼中适格的原告应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官认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如果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则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起诉人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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