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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六环路施工震坏民房 开发、施工企业赔偿6.3万元

2008-6-2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41| 评论: 0

摘要:   由于修路地点距房屋太近,居民李某的住宅被震损,由于多次找有关部门解决未果,无奈之下,将开发、施工企业诉至法院索赔。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开发、施工企业共同向李某赔偿经济损失63000余 ...
  由于修路地点距房屋太近,居民李某的住宅被震损,由于多次找有关部门解决未果,无奈之下,将开发、施工企业诉至法院索赔。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开发、施工企业共同向李某赔偿经济损失63000余元。

  李某的家距离北京六环路某段工程只有十几米的距离。2004年8月16日,该工程开发公司与当地政府就施工沿线房屋震动、征地拆迁遗留问题的补偿费用进行了协商,并签署一份协议书,开发公司按约定将应由其负担的费用拨付给了当地政府。同年4月至10月间,工程的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曾因施工噪音干扰等问题对李某进行了补偿。然而在此后,李某的房屋因距离施工现场太近被震坏,造成多处裂缝。李某多次要求开发、施工企业解决房屋损坏问题,可均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在诉讼中,法院依法分别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和北京中新国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李某房屋的维修方案和方案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李某住房维修方案的工程造价为63828.2元。开发、施工企业则分别以已经向当地政府拨付拆迁补偿款和已向居民发放施工噪音补偿款为由拒绝赔偿。而且,开发公司还提出自己已经将工程的拆迁补偿款拨给了当地政府,故当地政府应为补偿主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房屋受损系开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开发、施工企业应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开发公司所提出的自己已经将拆迁补偿款拨给了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应为补偿主体的答辩意见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不能成为其拒绝承担财产损害侵权责任的正当理由。同时,李某房屋受损系施工企业施工所致,其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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