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缺陷助长权力寻租 高速公路建设陷入资金黑洞
摘要: 国家审计署发布今年第2号审计公告显示,在对34个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及投资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后发现,有20个执行招投标制度不严格,比率高达近60%;因违规招投标、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行为涉及的资金超过160亿元 ...
国家审计署发布今年第2号审计公告显示,在对34个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及投资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后发现,有20个执行招投标制度不严格,比率高达近60%;因违规招投标、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行为涉及的资金超过160亿元。高速公路建设俨然已成为资金违规使用的重灾区。究其根源,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因存在重大缺陷而成为助长权力寻租的“帮凶”。 既是采购人,又是监督者 高速公路、市政工程、铁道工程等国家重大投资项目,采购人分别是各级政府的相应职能部门或这些部门投资设立的工程公司。而这些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往往又兼任交通、建设等部门的厅局长。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定,高速公路、市政工程、铁道工程等项目的招投标采购活动,分别由相应的行政机关行使监督职责,即建设厅局、交通厅局等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事实上,我国《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招标采购主体与执法监督主体在许多情形下都是同体的,缺乏公正的第三方监督,也就无法进行有效监督。这也正是此次审计所暴露出的问题症结所在,即招投标流于形式。虽然34个项目都实行招投标制度,但其中20个项目执行招投标制度不严格,有些项目涉嫌幕后交易。 中介成为权力寻租机构 法律上的缺陷也“帮助”中介机构为招标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之间搭建商业贿赂桥梁。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采购人可以自由委托招标公司代理重大项目的招标采购。而这一缺陷,致使采购人权力寻租轻而易举。为了获取高额权力租金,招标采购人通常喜欢与“听话”的招标公司进行合作。另一方面,为承揽更多招标代理项目,获取源源不断的垄断利润,招标公司也必须对采购人百依百顺。于是,虽然名为公开招标,但往往是谁付的酬谢高,谁就有中标的可能。而招标公司的高额代理费用、采购人收取的高额酬金、高价中标的供应商先前所付出的代价,最终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转嫁给公共财政,这在审计署的报告中也有所反映。 实践中,我国建设、交通、卫生、水利等部门离退休人员创办的工程公司和招标公司较多,承揽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投标公司和中介机构几乎都与采购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一项条款规定招标采购中的强行回避制度,致使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往往成为关联交易人瓜分公共资金的一种方法:采购人将重大的采购项目交给与自己有某种关联的公司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等,以关联交易的形式将公共资金通过合法的形式洗入自己的腰包。 采购合同重缔约轻履约 审计署报告还显示,因勘察设计失误、盲目赶工期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浪费和增加投资达32.47亿元。据了解,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公共合同,各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措施不仅体现在合同缔约阶段,也体现在合同履约阶段。但在我国的招标采购活动中,不论是立法还是实践,通常只侧重于采购项目的合同缔结阶段。现行《招标投标法》没有一项条款规定招标采购项目的后续监督管理,即招标采购程序结束后,忽略了对采购项目的验收、履约情况的监管。实践中,由于招标采购人和执法监督人往往是同一体或者有各种各样的关系,致使许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被重新转包和分包的现象十分严重。更令人深思的是,凡是涉及各行各业的公共采购项目,相关的部委和地方先后都制定招标投标规章,但却很少看到公共合同履约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