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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烫手车库”迎来第四波争夺

2007-3-28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05| 评论: 0

摘要:    听证会车库产权证是否合法3月27日上午9时,听证会在市中院第一审判庭举行,9名业主悉数到场。开发商青岛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两名律师和二审被告人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代理人也在准备着发言文件,不少 ...
   听证会车库产权证是否合法3月27日上午9时,听证会在市中院第一审判庭举行,9名业主悉数到场。开发商青岛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两名律师和二审被告人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代理人也在准备着发言文件,不少业主和市民也到会旁听。听证会上,三方就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各自举证,但争论的焦点,仍聚集在市房管部门为地下车库颁发的产权证是否合法这一问题上。

   开发商建车库为啥不能拿证开发商在“再审”申请书中提到,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律师提出,根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25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他们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表、竣工验收证明及二审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证明地下停车场是开发商独立建设的经营性的地下工程。律师说,这说明开发商是地下停车场的权利人,有权对该地下停车场进行自营、有偿转让或者租赁。因此,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开发商颁发房地产权证的行为并没有侵害“青岛太平洋中心工程”所有业主的利益。所以二审法院对该事实认定错误。

   业主代理人开发商是在偷换概念“这是在偷换概念!在业主所有的房屋下面,开发所谓的城市地下空间,就像在别人家里挖地洞一样,不合逻辑、不合情理更不合法。”9位业主的代理人、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张青律师反驳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也就是说,适合于颁发房地产权证的范畴是地上的房屋,而不包括地下建筑物。同样,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这是房屋权属登记的强制性规定,房管部门作为颁证机关,怎么能违反此规定?”

   业主花费巨大只为争口气“当初,太平洋中心在卖房时提出,地下车库是免费提供给业主使用的,现在,所有的业主都可以证明这一点。而后来,开发商又多次提出车库归自己所有,这种行为本身就伤害了业主的权益。”张青律师说。本案的一位业主张女士告诉记者:“买房子时,得知有车库并给业主无偿使用,我们在买房时也都交了分摊面积的钱,大家都这样也不错,后来交租金也无所谓,但是,开发商竟公然把车库又收回去,想当成‘商品’再卖一遍,这样真的让业主很伤心。”而一位女业主说:“自从开始打这个官司,为了取证、搜集各方面的资料,花掉的钱足够买个车库了,我们这样做,就是为了替全体业主争这口气!”

   法官本案不依物权法判决本案法官在听证会期间提出,虽然《物权法》即将于10月1日生效,但该案产生在《物权法》之前,所以本案不会参考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太平洋中心地下车库案是岛城第一起地下车库争论案件,所以本案的定性将成为日后解决该类案件的范本。本案将择日安排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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