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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大桥坍塌案 肇事船长获刑6年

2013-9-16 23:51|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49| 评论: 0

摘要: 摘要: 九江大桥坍塌案终于有了最终“说法”。备受关注的九江大桥坍塌案二审宣判,肇事船长石桂德因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8人死亡,并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以交通肇事 ...

摘要:九江大桥坍塌案终于有了最终“说法”。备受关注的九江大桥坍塌案二审宣判,肇事船长石桂德因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8人死亡,并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处刑6年的判决。

九江大桥垮塌

九江大桥坍塌案终于有了最终“说法”。事故事隔6年,9月16日上午10时许,备受关注的九江大桥坍塌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宣判。
该事故肇事船长石桂德因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8人死亡,并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处刑6年的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石桂德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事发于九江大桥扩建工程施工期间,又是洪汛期,相关单位没有严格按照桥梁工程施工要求在施工地点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事发负有间接责任,可酌情对石桂德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石桂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和辩护意见,二审不予支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中,石桂德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船碰了桥并使桥倒塌。
对此,二审法院查明,石桂德以往的多次供述与本案10多位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船因偏离航道而碰撞了九江大桥桥墩的事实。
法院认为,石桂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这一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石桂德及其辩护人提出,交通部交通安全委员会及广东省安监局分别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不合法,不能作为定罪证据。
二审查明,上述单位制作的事故调查报告,对事发的原因作了界定。上述各部门均是国家行政机构,有权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原判采信相关调查结论并无不当。
石桂德及其辩护人提出九江大桥存在短桩及重大安全隐患,存在自身原因倒塌的可能性问题。二审判决中对此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说明。
法院认为,相关检测报告证实九江大桥在事故发生前后,其性能良好,工作状态正常,力学性能满足原设计要求。
裁定还称,九江大桥自1988年建成通车以来,未出现影响桥梁结构安全的重大隐患;本案事发在凌晨5时许,通过桥面的车辆较少,没有达到大桥的极限汽车承重荷载。石桂德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观点,法院不予采纳。
【背景资料】
2007年6月15日4时许,石桂德驾驶“南桂机035”船装载河砂自佛山高明顺流开往顺德,开船时江面有轻雾。5时许,当船距九江大桥约1100米时,江面上有浓雾,能见度急剧下降。作为船长的石桂德没有按照规定加强瞭望、选择安全地点抛锚以及采取安全航速等措施,在无法确认船首前方所见白灯是否为主航道灯的情况下,仍然冒险航行。当“南桂机035”船接近九江大桥时,石桂德因该船与桥前约80米的一个航标发生擦碰而意识到本船已严重偏离主航道,但仍没有采取停航等有效措施,反而试图将船头调至九江大桥桥墩间通行,轻信可以避免船只与大桥桥墩触碰。5时10分左右,船因偏离航道以及石桂德对航道灯判断的严重失误,致使该船头与九江大桥23号桥墩发生触碰,导致九江大桥23号、24号、25号三个桥墩倒塌,并引发所承载桥面坍塌,使得正在桥上行驶的四辆汽车落入江中损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2万余元),车内6人以及2名大桥施工人员落水后死亡,造成经济损失为人民币4500万元。
事发后,经调查,包括石桂德在内的各方都认定,惨剧是作为船长的石桂德驾驶“南桂机035”船,撞到大桥桥墩将桥撞塌。2007年8月3日,石桂德被批捕。
2011年11月,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船长石桂德有期徒刑6年。石桂德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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