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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将“晒”在阳光下政府投资值不值咱都看得见

2009-9-2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15| 评论: 0

简介:  【核心提示】   9月12日,记者调查《一些政府投资项目为何“水淋淋”》。报道指出,郑州市2006年政府投资的6个项目,工程决算送审金额为4.2亿元,审计挤掉水分1亿元。2007年的5个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送 ...

  【核心提示】

  9月12日,记者调查《一些政府投资项目为何“水淋淋”》。报道指出,郑州市2006年政府投资的6个项目,工程决算送审金额为4.2亿元,审计挤掉水分1亿元。2007年的5个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送审金额约26亿元,审计挤掉水分约2.4亿元。2009年,郑州市审计局对15个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了审计,挤出水分2.4亿多元。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占用财政资金的重点领域,也是工程“水分”含量高的领域。如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挤出”政府投资项目中的水分,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9月21日,省政府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审的《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草案)》,给政府投资项目“挤水”开出了“药方”。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都应接受审计监督

  9月12日,本报刊发了记者调查《一些政府投资项目为何“水淋淋”》,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很多群众打来电话说,今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都应该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群众的这一诉求,在21日省政府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的《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中得到了体现。《条例(草案)》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那么,哪些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呢?《条例(草案)》也对此作出界定: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50%以上的建设项目。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也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人大监督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自从审计署刮起审计风暴之后,我国各级审计机关逐渐开始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是,有一些地方的审计机关,把审计结果掖着藏着,不向社会公布。还有个别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也要求媒体不能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这种不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行为,今后可能会违法。

  《条例(草案)》规定: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直接审计

  《条例(草案)》规定,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直接审计。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审计,也可以采取授权或者委托的方式进行审计。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果,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政府项目全程审计重点进行效益审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不是领导拍脑袋决策的?决策有没有失误?政府建设项目投资有没有效益?《条例(草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作出了细致的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从前期准备阶段起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除此之外,审计机关还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效益审计,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等指标,评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

  审计发现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审计中能够发现很多违法违纪线索。这些线索,审计部门不能掖着藏着,要向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移交。《条例(草案)》规定:审计机关应当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审计中发现的违法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及有关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或阻挠。接受移送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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