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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的他却证明不了“分包”关系

2009-9-2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28| 评论: 0

简介:分包工程的他却证明不了“分包”关系 为讨工钱起诉最终败诉 法官: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证明力越弱,败诉的风险越大 一建筑公司承建了一橡胶公司的宿舍楼工程,之后,建筑公司工作人员又将部分工程交给王某来施 ...

分包工程的他却证明不了“分包”关系
为讨工钱起诉最终败诉
法官: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证明力越弱,败诉的风险越大

一建筑公司承建了一橡胶公司的宿舍楼工程,之后,建筑公司工作人员又将部分工程交给王某来施工。王某以为这是建筑公司分包给他的,在完成工程之后,向建筑公司索要4万元工程款。然而,令王某惊讶的是,建筑公司不但不同意支付4万元的工程款,更不承认他们之间的“分包”关系。无奈,他只好通过法院来解决。但因为无法证明“分包”的事实,他遭遇败诉。

案件回放:

“分包”关系不成立?

他的4万元工程款要泡汤!

王某是绍兴县湖塘街道永信村村民。2006年,绍兴县一家橡胶公司(以下简称“橡胶公司”)要建宿舍楼,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该工程交给该县一家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之后,一位姓赵的人士以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的身份,将宿舍楼工程中的花岗岩、楼梯、踏脚板工程交由他来施工,王某据此认定,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了他。

一段时间之后,王某完成了这项工程,他便找到赵某结算4万元工程款。赵某于去年5月3日出具了结账单和工程款清单进行确认。

本以为拿到了结账单,那笔钱就可以稳笃笃进自己的口袋,但当王某拿着结账单到建筑公司催讨工程款时,建筑公司先是以橡胶公司尚欠其工程款为由拖延不付。之后,又称自己并未与王某形成“分包”关系,拒绝支付。

建筑公司的做法让王某很恼火,他认为,赵某是代表建筑公司来履行职务的,他的行为应该视同建筑公司的行为。为了拿回4万元欠款,王某于去年9月份将建筑公司和橡胶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

庭审焦点:

建筑公司与王某

究竟是否存在分包关系?

在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很快集中在建筑公司与王某的分包关系是否成立上。

对于赵某的行为,建筑公司辩称,它只与橡胶公司存在建筑施工合同关系,并没有将花岗岩、楼梯、踏脚板工程分包给王某。该公司的有关负责人还表示,“赵某不是我公司的员工,他的身份可能是受雇于工程项目经理下面的施工人员,他出具给原告的结账单是个人行为,对我公司没有约束力。”

王某为此向法庭提交了赵某于去年5月3日出具的结账单和工程量清单,以证明宿舍楼的部分工程是由他分包承建的。但建筑公司在质证后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赵某的行为也非公司授权。

据此,王某又申请调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图纸会审纪要,以证明赵某是该工程的施工代表或者项目经理。建筑公司虽然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却认为,这并不能证明赵某是该工程的实际项目经理。

而后,原告又提交了一份内部补充合同,用以证明赵某与建筑公司存在内部承包事实。然而,建筑公司认为,该证据是复印件,不同意质证。

王某提交的证据几乎没有一样得到建筑公司的认同。而另一被告橡胶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它并不直接与王某发生关系,遂要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证据证明力不足就会遭遇败诉

双方各执一词,到底谁更有理?

鉴于王某提交的结账单和工程量清单都由赵某出具,法庭建议王某追加赵某为被告,但被王某拒绝,法庭因此对这一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获知。另外,对于王某提交的其他证据,法庭认为仍不能证明赵某就是该工程的施工代表或项目经理。

法庭还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而言,这起分包合同纠纷案中,王某有责任对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但是,王某既不能证明与建筑公司的分包关系,也不能证明赵某是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还不能证明赵某的分包工程行为能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对他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在经过漫长的庭审之后,日前,法官不得不宣布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并判令王某支付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共1369元。

那么,王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到底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分包关系?法官表示不得而知。“关键是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所想证明的事实,所以,即便二者真的存在这种关系,原告仍然会败诉。”在此,法官提醒市民务必注意,以后无论在任何纠纷中,都要注意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证明力越弱,败诉的风险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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