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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

2008-4-2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35| 评论: 0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自2000年1月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加强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减少了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招标投标活动开始朝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加强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减少了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招标投标活动开始朝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设计不尽科学,招标投标市场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大案要案时有发生。因此,必须改革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建立集中、独立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一、现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及其利弊分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职责分属于若干有关行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和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与执法;水利、交通、建设、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这种体制的最大特点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的分散性和非独立性。

  实践证明,这种体制有利于调动各有关行政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的积极性。但是,这种分散的、非独立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的设计存在如下缺陷

   1.行业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监督实质上是行业部门自己监督自己,即同体监督。

  行业部门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与执法由行业部门自己负责,也就是说,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者与监督者是同一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由于身份多重,“自家人”监督“自家人”,使得监督成为一种软约束。在整个招标投标活动处于同体监督的情况下,部门行政长官可以随意干预和左右评标和中标结果。因此,“外招内定”、“明招暗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招标投标行同虚设。显然,这种非独立的同体监督难以遏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如按照现行的投资体制,交通项目的提出、招标的组织、招标投标的监督、定标、监理、验收、交付使用、工程管理、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等基本上是交通部门一家的事情。这种投资、建设、管理、监督和使用五位一体的投资管理体制,使交通部门同时拥有工程建设项目“业主”的组织实施权利和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权利。交通部门的官员可以“业主”地位左右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选定。其他行业也存在类似问题。

  2.加剧了部门保护和行业垄断。

   一些行业部门如水利、交通、电力、邮电、铁路、建设等部门,由于历史的原因都有自己的下属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一应俱全。工程招标时,行业部门的领导都希望本部门、本系统的投标单位能够中标。因而想方设法借监督之名干预招标投标。另外,各省(市、自治区)有关行业部门的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大部分是本系统、本行业的专家,其在参加评标时,大多倾向于本系统、本行业的投标单位。这样,导致评标结果严重不公,且容易发生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

  3.现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职责分工存在交叉。

  如高速公路项目中的房屋建筑招标投标,不仅与交通、建设部门有关,而且与发展改革部门有关,各相关部门均有执法权。这样,一方面造成交叉、重复执法,令招标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当发生问题时,又容易导致相互推诿、监督缺位。

  4.现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使各行业部门可自行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

   这一方面容易导致政出多门,造成全国各地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相互“打架”的情况,不利于从源头上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另一方面,容易造成招标投标当事人难以分清应向哪一家行政监督与执法部门投诉与举报,不利于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现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上述问题的存在,亟待通过改革来完善。

  二、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依据及主要内容

  现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的缺陷主要是监督与执法职责分散,行业部门为同体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的“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的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与途径在于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职责集中赋予一个没有部门利益、相对超脱的行政机关来履行,即建立集中与独立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这种集中与独立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主要由以下四部分内容构成:

  1.改行业部门的分散、同体监督为集中、独立的监督。

  建议撤销水利、建设、交通等行业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作为该行政区域内唯一的招标投标指导、协调、监督和执法的机构,将各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职责划到该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这样,不但能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同体、交叉、重复监督”、“部门与行业保护”和“政出多门”的弊端,而且能够节约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

  2.整合行业部门评标专家库,建立国家统一评标专家库和省(市、自治区)统一评标专家库。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建议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对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吸纳一定比例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专家组建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库;由省(市、自治区)发改委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对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吸纳一定比例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专家组建省(市、自治区)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该统一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3.改进监督手段,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网络。

  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要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网络,通过该网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发布、网上抽取评标专家、中标后选人公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实现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网络的互联互通。同时,利用招标投标监督网络平台,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提供网上投诉、举报、申诉、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便于社会监督。

  4.健全招标投标信用制度。

  国家和各行政区域要建立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并公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

  三、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改革的模式选择

  近年来,全国有部分地方积极探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改革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模式,由行政区域的监督部门牵头组建该区域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该区域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工作。

  第二种模式,由行政区域的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建该区域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该区域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工作。

  第三种模式,由行政区域的政府牵头组建该区域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该区域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工作。

  以上三种模式的共同优点是克服了现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的缺陷。不过,按照《招标投标法》来衡量,上述三种模式以第二种模式为佳。《招标投标法》规定,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与协调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与执法。因此,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改革的最佳模式是由各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建该行政区域集中、独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该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工作。

  四、结论及其他

  1、结论

  (1)现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存在的弊端亟待通过改革来完善;

  (2)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与途径是:改分散、非独立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为集中、独立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

  (3)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改革的最佳模式是由各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建该行政区域集中、独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该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工作。

  2、其他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改革涉及较多部门,建议国家先在县行政区域试点,然后在全国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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