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时空 首页 建筑业界 建筑造价 查看内容

“管采”分离不只是简单的机构“挪位”

2008-4-2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18| 评论: 0

简介: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政府采购“管采”必须彻底分离和《政府采购法》中也规定管采一定要分离的大趋势下,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采购管理与操作职能已分离,尚未分离的地区也处在筹划酝酿之中。尽管各级政府采购都已做 ...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政府采购“管采”必须彻底分离和《政府采购法》中也规定管采一定要分离的大趋势下,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采购管理与操作职能已分离,尚未分离的地区也处在筹划酝酿之中。尽管各级政府采购都已做到或基本执行了这一制度,但各地依然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管采分离不干净利索和“拖泥带水”等现象,主要是有些地区错误地把管采分离简单的认为只是机构的“挪挪位”!笔者要说的是管采分离不只是简单的机构分设!更不应是“挪位”就了事。这里不妨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第一方面:不妨从管采机构的设立上做到真正彻底分离抓起。

  1、这就必须一改有些人错误认为管采分离就是把管与采的机构分开设立和“挪挪位”。

  2、尽管这些变了“脸”的管采分离外表,仍存在着“丢碗不丢筷”之现象。

  3、要从根本上解决管采分离,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和阳光透明化的目标,就必须做到管采购机构分开设立上的真正彻分离。

  3、一方面,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不能再搞具体的招标采购工作,扮演好“裁判员”的角色;另一方面,集中采购机构要切实担负起政府采购操作职能,负责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和法定方式操作。

  4、从严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和章程来管人、管事,这才更是政府采购中实现管采彻底分离的“杀手锏”和催化剂。

  第二方面:不妨从主管政府采购的机构(采购监管部门、集中采购中心、采购办公室)职责“挪位”彻底上抓起。

  1、在管采分离上,往往存在着“丢碗不丢筷”的现象。这是由于部分部门(单位)或小团体利益的关系,加之职能分离不够彻底,管理机构还兼做操作,操作机构还有管理职能如处理供应商投诉等,管理与操作中 “越位”和“缺位”的问题并存。

  2、有些基层级的政府采购机构(如县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中采购中心、采购办等)存在着怕丢了“碗”筷子没地方“放”,或怕丢了“筷子”有碗也没法“吃饭”得心应手。

  3、主管或监管政府采购的部门要想把职责真正“挪”到既定的位置上,就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和章程,按一切法定的规章制度来办事和履行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在管采分离上做到彻底“挪到位”。

  第三方面:不妨从管采分离的彻底到位而不越位上抓起。

  1、在实际工作中,所开展的各类政府采购活动又是情况复杂和千变万化的,权力、人情、面子等又都是“左右”干扰、侵蚀和影响采购工作公正、公平、阳光透明的“伴脚石”。

  2、一直处于管采不分、锅碗连统式的政府采购设置形式,在改变了某些人地位、职权和管辖范围的状态下(特别是削弱了原集监管和采购于一体的管理部门),一时能转不过弯来,失落感增强(原来的前赴后拥、恭敬迎拍、权利双收等的消失),导致而来的将是走向极端或步入犯罪。

  3、鉴于上述存在着的这些问题和因素,无论是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还是采购人(具体采购操纵者)都或多或少地有着失落与担心感,以致出现少数或部分政府采购管理者的以身试法和赴汤滔火(最后而不惜以枉法的代价去越位或超权限违规行事,成了改革时代的落马者和管采分离的牺牲品)。

  4、管理采购部门往往会被动或主动在应暇着采购人与各当事人的关系网,最终也挺而走险去“越位”。具体采购操作机构也可能因有求于监管部门而放弃原则。依法设立与任何行政机关均不存在隶属关系的集中采购机构,充分保障其享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

  5、集中采购机构应直属同级人民政府,对政府负责,向政府报告工作,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方面:不妨从管采指挥者的权力制衡和“挪”到位上抓起

  1、所谓“挪”到位是指给自己定好位,不越权、不滥用职权,一切都在法定的范围内做好自己的份内工作。定好管理者(政府采购指挥者)的职责框框,知道各自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这是一个基本工作程序和怎样开展工作的大前提。

  2、管理部门必须对政府采购的预算、目录、计划和年度采购目标定好格、把好关,严格督促各当事人按照规定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3、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地跟踪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对相关不规范、不合理、不遵章守纪等等现象进行及时纠正,对情况特殊(包括擅自扩大采购范围、应公开招标而采用他采购方式的、有违采购法规定的、超过限额标准的、程序不规范等)或有违法乱纪现象的采购活动,可即时向上一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请示,并可宣布采购活动的暂时停止。

  4、要使权力充分得以制衡,必须通过内外部的共同监督(监察)和发动全社会力量(群众、百姓、知情人等)的监督(揭发和举报)才是实现权力制衡的关键。

  5、抓好管采购权力的相互制衡,不能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而要靠强硬的制度和措施来保障。一是在政府采购管理和具体操作岗位上建立内部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二是对年度或季度实绩考核达不到规定指标分值的,可实行待岗或降级、降职和处分;对所开展的采购活动成效明显较低的当事人给予限整改、限期提高。

  6、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采购操作、合同审核、履约验收这三个岗位必须要相互分离,经办采购的人员不能负责采购合同的审核和验收,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的人员不能经办采购。要定期进行轮流换岗,一方面可防止管理上出现“真空”,另一方面可促进一个机构的全体人员都能掌握采购操作的全流程业务。需要注意的是岗位之间的分离也是有限度的,三个岗位的工作不能完全割裂相互之间的联系,不同岗位的同志要熟悉和知晓其它岗位的工作,必要时相互配合和协助。集采机构要定期对员工的业绩进行考核,绩效挂钩,奖优罚劣。

  7、集采机构要确立以服务求生存、以服务促发展的危机意识,急采购人之所急,解采购人之所难,真正把采购人及其干部职工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采购机构业绩的终级指标。

  8、权力只有相互之间得到了有效的制衡,才能不出现和少出现甚至不出现串通、猫腻、回扣、贿赂、腐败等等现象,才能保证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参与采购活动的各当事人权益不受损失与侵犯。管采的相互权力分离、机构完全分离,中间架再起一道监督的“天罗地网”(人大、政协、纪检、审计、监察、建设、财政、全社会老百姓、群众的检举和揭发等的联统设防),才是促使其制权分离、衡权公道式政府采购权力分布之更加阳光和透明化的有效途径。

收藏 邀请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