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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中标通知书≠要吃“哑巴亏”

2008-4-18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40| 评论: 0

简介:  近日,某大学欲采购一批教学研究设备。经过公开招标之后,评标委员会确定了A 公司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的第二天,该大学突然向A公司提出进行实地考察的要求。紧急之下,A公司只得仓促答应。谁知 ...
  近日,某大学欲采购一批教学研究设备。经过公开招标之后,评标委员会确定了A 公司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的第二天,该大学突然向A公司提出进行实地考察的要求。紧急之下,A公司只得仓促答应。谁知经过一番实地考察,该大学的工作人员发现A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与投标文件上的阐述严重不符。工作人员认为,本次采购项目技术要求较高,A公司的生产能力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其后果将直接影响教学研究设备的质量。于是,他们随即做出了不予与A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决定。可A公司却在此时拿出了《政府采购法》,指着其中的第四十六条说:“既然这样,你们可要承担我们的损失。”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大学的工作人员傻了眼:“难道我们真的要和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签订合同吗?”

  面对虚假 采购人坚决说“不”

  采购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现供应商有重大瑕疵,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政府采购专家韩孟玉给出的答案是:面对这种情况,采购人要坚决说“不”。“如果采购人此时碍于各种理由,委曲求全,今后的损失将会更大。”

  但同时韩孟玉也指出,供应商的实际情况与投标文件是否符合,不应仅听采购人的一家之言。“此时应该找一个中立且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韩孟玉说。例如,如果是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出现了问题,可找相关质量检测部门;如果是供应商的资质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可让此类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证明;如果是供应商的实际生产能力、规模等有问题,可以请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假如第三方机构得出的鉴定结论支持了采购人的看法,就证明采购行为中存有瑕疵的一方是供应商。采购人可以以鉴定结论为依据,说服供应商主动放弃此次采购。如果供应商坚决不予放弃,采购人应拿着鉴定结论向采购监管部门举报,由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弄虚作假 采购人有义务举报

  业内相关人士指出,一般情况下,供应商面对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书,都会主动放弃采购项目。即使不放弃,鉴定结论一旦被监管部门采纳,供应商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况且,由于供应商在投标中提供了虚假材料,评标结果应该是无效的。

  但是,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副处长侯雪梅认为,即使供应商很快主动放弃了采购,采购人也有义务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中标的供应商要分情况给于不同程度的处罚。由此可看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政府采购是违法行为。为了维护政府采购的秩序,该类供应商应该受到处罚。”侯雪梅说。

  防范作假 专家为采购人支招

  面对此种情况,采购人是否可找到有效措施进行防范?韩孟玉给采购人支招:一般情况下,对于技术指标较高、或者采购金额较大的采购,在评标之后要设置一个资格后审的环节。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五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资格后审环节就可安排在这五个工作日内。在这个阶段,采购人可以对中标候选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等审查行为。通过这一举措,采购人就完全可以避免案例中出现的复杂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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