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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条例一审再审平“争议”

2008-10-3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24| 评论: 0

摘要: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自1999年实施至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需要对其进行修订。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太原市城 ...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自1999年实施至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需要对其进行修订。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市人大常委会此前已分别于4月23日、8月27日对该《条例》的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为何一部供热条例草案要经历三审?该条例的出台背后又有哪些争议话题?昨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争议一 供热费应如何收取

  ■关键词:面积

  一审草案修订为,“住宅和非住宅用户均按建筑面积和建筑层高计收,采取空调系统的按《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热指标的比例计收。”

热力公司的工人紧张忙碌,保千家万户“温暖”

  二审草案修订为,“居民用户供热费按使用面积收,非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和建筑层高计收。已经安装分户计量设施的,应当实行计量收费。”

  三审草案在维持二审草案的内容外,增加了“特殊层高建筑供热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修订焦点

  国家对此无统一标准,对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换算也无确定比例。原条例规定对居民用户按使用面积收费,而一审草案改为按建筑面积收费后,普通市民的意见很大。但二审草案审议后,热力公司仍坚持按建筑面积和建筑层高收费,理由是产权证、施工图上标的都是建筑面积。“采暖收费是敏感问题,长期以来,太原市供热费一直按使用面积计收,这样收费相对来说可以最大限度维护公平收费,保障百姓的权益。”市人大相关负责人表示,事实上,实行计量收费是供热改革的方向,不论按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收费都是过渡办法。

  ■律师意见

  山西民权律师事务所周彦峰律师表示,从太原市实际情况看,多数居民已经接受按使用面积计费的惯例,而且从公平角度讲,按照房屋功能区分收费,也比较合理。

  争议二 供暖期到底几个月

  ■关键词:时间

  一审草案修订为,“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限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二审草案修订为,“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间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因特殊情况,政府可以调整供暖期间。”

  三审草案在维持二审草案内容外,将本市居民供暖期间调回“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修订焦点

  条例二审后,市人大调研时,部分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居民反映,反对缩短采暖时间的声音比较集中。

  市人大相关负责人表示,具体规定太原市采暖时间的长短,在沿用国家气候计算方法不变的基础上,需要通过近几年来气候变化趋势计算得出的科学结论来定。而资料调查显示近三年来太原市3月份下半个月的气温偏低。

  ■律师意见

  周彦峰律师认为,无论是保暖期五个月还是四个半月,只要是从全局考虑,不是故意针对个人,这些法条都应该得到百姓的认同。

  同时,周律师建议,热能作为一种商品,可以自由买卖,除了城市集中供热外,对于区域供热的时间,住户可以与供热单位协商。

  争议三 供暖管道该归谁管

  ■关键词:产权划分

  一审草案修订为,“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以产权划分,属供热单位的由供热单位负责;用户所属的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二审草案修订为,“热源单位厂区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居民用户以入户为分界点,入户室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入户室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调试和维护,当户内供热设施需要更新改造时,材料和安装费用由用户负担。”

  三审草案修订为,“供热设施维修、养护按区间划分;热源单位厂区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实行间接供热的供热设施,从热源厂出墙一米至供热单位所属热办站出墙一米,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热力站出墙一米至热用户室外,供热单位有维修、养护的义务,但热用户要求自行维修、养护的除外;实行直接供热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居民热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由居民维修养护;本条规定由供热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的,所需费用应当计入热价成本,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修订焦点

  市人大相关负责人表示,供热设施是公共设施的一部分,对责任的不同界定,直接影响供热设施的管理和供热质量。在调研中,由于管道设施产权复杂,执行中问题很多。“一方面百姓争议大,另外,人大代表们对此管理责任的划分意见分歧也很大,为保证立法的公平性,人大作为立法机关会广泛征集多方建议,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利益。”该负责人说。

  ■律师意见

  周彦峰律师表示,关于所有权认定,可以分为专有和公共所有,因为入户管道为房屋所有人使用,因此住户应该是第一责任人。但同时暖气管道又是一个整体,不能泛泛的认定入户管道归住户所有,所有责任都让住户承担也不合理。因此,周律师认为,如果是由住户原因导致管道故障,责任应由住户承担,但如果住户本身没有过错,而是管道老化等原因引起的故障,自然应该由相关部门承担责任。

  审议无上限:体现公平正义

  “审议草案的次数是没有上限的,目的是保证公平公正。”市人大相关负责人表示,立法前存在争议是正常的,因为只有争议、协商之后的制度才能具有普遍的公信力。

  从机关单位到公司企业,从法律专家到普通百姓,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共提出意见。在该《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期间,市人大共征集市民书面建议达上千条,召开座谈会10余次,座谈人数达200多人。充分“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一部草案从进入立法计划、调研、初审,到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再到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需要慎重、积极、稳妥。”市人大相关负责人表示,“当然,地方性法规不可能面面俱到,比如涉及具体的收费办法,将授权政府来操作。但最终出台的法规会体现人民的利益。”

  住户维权:别忘了签订合同

  周彦峰律师表示,目前阻碍供热诉讼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取证难,如管道破损、室内温度等,住户很难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另外一个就是相关法规不细,无法涵盖供热的每一个问题。“指望一个新条例解决所有问题并不现实。”周律师表示,他建议住户从自身情况出发,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如供热温度、时间等都可以列入合同条款,同时写明违约责任和赔偿细则,这样能更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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