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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摊面积该不该收采暖费 用户状告败诉

2008-10-2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66| 评论: 0

摘要: “用得着暖气的就屋里这点地方,那公摊面积咋还收我的钱?咱不差这点钱,想知道这个理儿!”家住沈阳市方家栏地区一大型楼盘的李月(化名)为此将惠天热电和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告上法庭,经过一审二审,李月败诉 ...

“用得着暖气的就屋里这点地方,那公摊面积咋还收我的钱?咱不差这点钱,想知道这个理儿!”家住沈阳市方家栏地区一大型楼盘的李月(化名)为此将惠天热电和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告上法庭,经过一审二审,李月败诉。“败诉在我意料之中,但这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我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够加快沈阳实施供暖分户计量收费的进程。”李月的代理律师、辽宁万安律师事务所的耿宝航表示。

公摊面积该不该收采暖费?

2007年李月入住现在的房子,房证上的建筑面积是98.17平方米。2007年9月13日,她向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交纳了2007-2008年度采暖费2159.7元。“当年的供暖我很不满意,室内温度一直在17、18度上晃。我去找人家,人家说这个温度已经达标了。”在与供暖公司交涉过程中,李月意识到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是按照98.17平方米交的采暖费,这里面有公摊面积16.33平方米,公摊并没有供暖设施,这个费用该不该交?”

李月把问题抛给了辽宁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宝航,耿律师决定免费代理这个案子:“我也是供暖的用户,这个问题的答案也是我想知道的。”

李月于是将供暖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供暖公司多收取的公摊面积的369.26元供暖费为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用户状告供暖公司败诉

李月一方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暂时不具备实施供暖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在过渡期内可以实行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对此,供暖公司认为根据沈阳市物价局2005年的《关于调整供暖价格的通知》规定: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所有权证标明面积的部分,有供暖设施的计入供暖面积,无供暖设施的不计入供暖面积。

经过沈河区法院和沈阳市中院两级法院审理,今年9月末,李月最终败诉。“《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方法》也规定: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沈阳市物价局文件已规定,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鉴于北方供暖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当地政府均以规定或办法等政府规章等形式对此予以调整,以期保护供暖企业与供暖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我们沈阳来说,公摊面积是在采暖费的缴纳范围内的。”办案法官表示。“如果用户家安装热量计量装置,然后根据实际用热量交纳费用,就不会存在公摊采暖费的问题了,而且对于现在倡导的节能减排也非常有好处,这是我打这个官司的初衷。”23日接受采访时,耿宝航表示,“让我欣喜的是,前几天发布的“十一五”期间沈阳市城市建设规划中,明确表示城市供热是其中的重点,将要出台一系列的法规。而这些法规是供暖分户计量收费的前提。从这个角度说,我的目的已经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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