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市建筑企业法务工作的调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企业在经营管理、业务往来中涉及的法律事务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在建筑企业内部设立法务部门已经成为许多建筑企业实行依法治企、化解经营风险的重要举措。法务工作人员在预防经营风险和处理各种纠纷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针对大连市建筑企业法务机构的设置、工作人员的配备、作用的发挥、效能的大小等情况,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组成调查组,深入企业,进行了专题调查活动,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大连市建筑企业法务工作发展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法盲阶段(2000年以前)。在这个阶段,大批的农村建筑工程队成立了民营公司,到城里进行施工。当时,许多公司不知法、不懂法,签订了有损自身利益的合同也不自知。并且这些建筑公司受传统观念影响,不愿意打官司。究其原因,一是不会打,二是怕丢人,三是怕影响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第二阶段是发展成长阶段(约为2000年~2007年)。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建筑企业的领导充分认识到必须依法治企,以制度管人。在这个阶段,建筑企业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变得敢于打官司,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权益。 第三阶段是成熟阶段(2007年至今)。建筑企业认真贯彻《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在这个阶段,建筑企业领导对法务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逐渐提高,通过聘请法律顾问、建立企业内部的法务机构、配备法务人员,将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贯彻到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的全过程中。 二、建筑企业实施“六个一”成效显著 在调查中,建筑企业不仅对法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提高了,而且采取了必要措施,做到了“六个一”。 一是建筑企业配备一个法务经理或总监,分管企业法务工作;二是建筑企业设立一个法务机构;三是配备一名至两名专职法务工作人员,专门管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四是聘任一个专职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五是建立一个法务部门工作制度;六是制订一套严格的法务工作流程。 “六个一”的实施,使建筑企业遇到问题时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规范,对企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的作用。 三、处理好四个关系,提升法务工作的效能 在建筑企业经营管理中,为了不断提升建筑企业法务工作的效能,适应建筑企业发展的需要,创造更好的法务环境,必须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一是建筑企业法务工作者和法律顾问的关系。建筑企业法务工作者是内部职工,与企业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法律顾问是自由职业者,建筑企业与法律顾问是委托合同关系。诉诸法律时,为了维护企业的利益,法务工作者通过各个部门和有关项目部,为法律顾问做好各种材料的准备工作。 二是事后和事前的关系。从建筑企业来说,事前就是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事后就是诉诸法律,打官司。从建筑业的发展来看,应该以法律风险防范为主,诉诸法律为次。 三是法务工作部门与企业其他部门的关系。建筑企业法务部门与其他部门是服务的关系。法务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对各个部门和项目部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解和掌握,才能为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正确草拟、修改、审查企业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法律事务文书,审查和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尽最大努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财产和信誉受损。 四是法务工作者与建筑企业领导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建筑企业领导要充分认识到法务部门和法务工作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和重要性。法务工作者对企业的领导要敢于直言,提出自己的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