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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地方税系 房产税应先行

2013-8-28 00:27|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90| 评论: 0

摘要:   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12年要继续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同时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摆在财政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上,毋庸置疑,2012年我国税制改革将迈向深水区。   那么2012年税制改革将如何与当前 ...

  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12年要继续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同时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摆在财政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上,毋庸置疑,2012年我国税制改革将迈向“深水区”。

  那么2012年税制改革将如何与当前的配套改革相匹配?税制改革的抓手何在?财政部财政科学所所长贾康认为,从税制优化本身来说,可以从结构性减税、特定税负有减有增、结构性增税三个基本层面展开。

  税收这样一个筹集公共收入的手段与经济社会运行调控机制、政策工具的定位,牵动各方面的利益和感情,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体现出税收问题的敏感性。

  作为研究者我很有体会:有些事情我们研究了多年,其实过去早在研讨的场合反复谈过自己的观点,没有多少人感觉需要和你做更进一步的探讨,比如说,不动产保有环节的税收,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们就开始研究,但最近几年,对于不动产税也就是我们过去所说的“物业税”,现在所说的“房产税”的改革,只要发表一点意见,马上就会看到各种各样不同的观点和激烈的争论,包括谩骂。

  这种现象,在中国现今社会里,从正面讲,是公民纳税人意识上升以后必然要出现的一种氛围;从负面讲,是中国社会现在“民粹主义”情绪高涨的一种表现。这种“民粹主义”情绪也是中国现在舆论界、政府意图、专家意见和民众想法互动中间的一个特征,令人无可回避。

  但是在这种氛围之下,作为研究者,还是必须公正地、理性地考虑问题、分析问题,以后在中国政务进一步透明和完善的过程中间,政府管理部门、人大、政协、舆论界如何更好地互动,还有很多事情我们需要进一步探索。

  热点、敏感问题,都和税收有关

  财税的改革和经济、社会、政治的改革显然形成了非常密切的关系,它们之间具体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在现实生活里面,就表现为越来越多的热点、敏感问题,都和税收有关。

  中国从目前的战略机遇期和“十二五”规划期,要推演到2020年全面小康目标的实现,再往后还要追求邓小平勾画的“三步走”伟大民族复兴目标,2050年前后要见眉目。这样一个历史阶段的连接过程中,财税的改革和经济、社会、政治的改革显然形成了非常密切的关系,它们之间具体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在现实生活里面,就表现为越来越多的热点、敏感问题,都和税收有关。

  那么我们面对“十二五”,怎样把握在这个战略机遇期里税制的建设和改革呢?我认为至少有如下几个角度首先需要明确,以求把握正确的思路和要点。

  税制的改进需要和通盘的配套改革形成紧密的互动关系。作为研究者,我始终特别强调应从制度建设这个角度考虑问题。中国社会里现在很多矛盾在凸显,根本出路在于怎样通过制度建设、通过改革创新化解深层制约和矛盾。还是回到邓小平同志在启动“改革开放”那篇着名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

  他的基本思路是,制度是长期的、稳定的、可持续发挥作用的一种最值得信赖的因素,不依靠制度就会转而依从所谓领导人的水平、注意力、在任领导的特别偏好,这对于国家来说是危险的。小平同志的实质意思很清楚,仅把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命运和领导者的威信、领导者的注意力的落点和变动连在一起,这样是不合理的、不可持续的,必须解决制度问题。制度打造好了,坏人就不可能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好人也会被动地在这种制度环境里做错事。

  我们现在碰到的仍然主要是这个问题。中央在“十二五”建议里提出,要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推动改革,这不是虚话。改革解决的问题就是制度建设、制度安排、机制转变这种根本问题。

  为什么不能在省以下贯彻分税制?

  回到关于财税如何发挥它应有作用的角度来看,不谈改革是不行的。

  回到关于财税如何发挥它应有作用的角度来看,不谈改革是不行的。中国的财税改革在1994年里程碑式的转变之后,需要肯定,新框架经受了比较长时期的历史检验。搞市场经济就必须搞分税分级财政体制,搞分税分级财政体制基本的一套原则就是,要在合理的政府层级的前提下,使一级政权有一级合理的事权和一级合理的财权,而财权里面最本质、最关键的内容就是税基的合理配置问题。

  一级财权、一级税基的深层次要求,就是依此进而形成一种有现代意义的、处理“钱从哪里来,用到哪里去”,体现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实质性内容的预算,公共财政建设所有的追求最后都要落到这个现代预算运行载体上。预算的运行,还应涉及一级产权(“全民所有”的国有资产的产权需具体量化到各层级)和一级举债权(地方也要有规范的“阳光融资”制度)。把这些合在一起以后,国际经验和我们自身的探索证明,还要有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制度。

  把上述基本要素合在一起,面对“十二五”,显然我们必须解决1994年之后虽分税制框架得以延续,但是共享税越搞越多、同时省以下分税制不能够得到实质性贯彻这个现实问题。

  经过大量的调研,我们发现,中国现在省以下四个层级的体制并不是分税制。虽然在省级行政区层面,除了江苏、浙江、福建曾明确地表示省以下不搞分税制之外,其他地方都表示比照中央与省的原则,在省以下四个层级间搞分税制,但具体看起来,大同小异,都没有形成规范的分税安排。实际上,更多的是四个层级间五花八门、复杂易变、讨价还价色彩非常浓重的分成制和包干制,越是欠发达地区,越靠近基层,越倾向于地方承包,以包干制来解决问题。

  为什么不能在省以下贯彻分税制?我们已有很多具体分析、研讨,最简要地说:实际上“病理分析”不复杂国际上并没有五级分税的任何经验可循,中国人在1994年的时候希望让各个省去试验,看看能不能走出一个五级分税的路子。现在可以做结论了:此路不通,因为层级过多,二十几种税在从中央到地方的五层级间怎么分都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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