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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租金应依法听证确立

2013-8-27 23:46|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96| 评论: 0

摘要: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要求,继续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公租房建设,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公租房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租金标准由市县政府结合当地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要求,继续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公租房建设,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公租房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租金标准由市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2011年9月20日《新京报》)

  公租房是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面向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属于公共福利和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限定建筑面积和租金标准,以求实现“居者有其屋”,也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

  但租金标准的确定依照“结合地方实际、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进行,应当如何理解、如何具体操作,以符合公租房建设宗旨,需要周密考量。按照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制定或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公租房作为关系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权的公益事业,其租金标准的确立也应依法纳入价格听证程序之中,通过征求群众方、建设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定价原则、作价公式或者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等租金标准条件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通过科学规范的公房租金听证程序,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序上汲取民意,实现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及透明度,也能藉此制度保障,防止定价过高,使得公租房丧失福利性质,无法实现保障房功效。事实上,去年北京公布的若干公租房项目租金,一度被质疑定价过高,众多潜在租户不得不无奈地选择放弃。

  租金标准是公租房政策的核心要件之一,诸如“租金标准由市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之类的模糊表述,需要在现实落地过程中予以精细描绘和展开。价格太低会越界成为廉租住房,妨害推出机制的实行,也使成本回收周期过长,价格过高又会丢掉相对市场租金的实质优势,不能实现应保尽保的住房保障。现实中,在全国率先开展公租房建设的重庆,公租房的租金基本控制在市场租金的60%以内,内地某些地方的公租房价格到达了市场价的70%、80%,而在香港特区,由政府提供的“公屋”租金仅为同地区市场价的25%。价格跨度之大,由此可见。“略低于市场租金”,能够容纳多大的幅度范围,涉及到民意、权利、成本、管理、政策等多重因素,需要借助价格论证、民主博弈的制度化程序加以综合权衡确定,而不能沦为地方政府可以随意伸缩的弹性空间。

  有一点值得一再强调:公租房毕竟属于保障性住房,其公益目的决定了租金价格确立首先应仰赖住房困难群体的支付能力,与他们的收入水平相互适应,而不能过多地考虑成本回收,更不能去盈利。这应成为各地方解释与落实“略低于市场租金”时的根本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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