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和解的分析与思考
2010年,山西某地方铁路有限公司对所属各站段单位进行规划管理、整章达标。检查中发现,与某县火车站 (货运站)相邻的冯某、刘某、孙某、张某四户居民各自在其家门口加盖房屋共4间,侵占了车站的土地所有权,并影响车站下一步的规划建设。车站要求四住户拆除私建的房屋未果,遂分别将四户诉至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缺席判决,分别判决上述四住户停止侵害,并拆除侵占山西某地方铁路有限公司某车站土地所建房屋。 判决生效后,山西某地方铁路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原因】土地闲置多年居民对土地权属不清楚 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某、刘某、孙某、张某四户居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并公告限期拆除侵占山西某地方铁路有限公司某县车站土地私建的房屋。对此,四被执行人表现出很大的抵触情绪,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和公告履行法律义务。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纠纷的产生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主观原因:居民门前土地当初是闲置多年的偏僻地段,道路两侧杂草丛生,还堆放着垃圾,又脏又乱。四被执行人不知道土地权属,认为闲着也是闲着,便相继在自家门前私自建起房屋4间,且当时未受到任何方面的干预。 二是环境方面的客观原因:该车站所处地理位置与车站3923项目部家属院 (四被执行人所居住家属院)和乔家沟村相互交错,属于相邻关系。这块土地所有权原属乔家沟村,后经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由山西某地方铁路有限公司某县车站于2005年9月12日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但当地多数居民对此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加之当时土地使用权方某县车站没有积极管理土地,也没有及时维护权益,从而造成了混乱局面。 三是公共设施(上、下水管道,暖气管道的安装路径)及站区道路存在复杂的互通互用情形。拆除房屋使所有管道外露,影响整个家属院40多户居民使用,要改建还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执行】倾心调解反复工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执行人员先后6次奔赴现场,做了大量劝说工作,但案件执行并无明显进展。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被执行人承认自己侵占他人土地建房的行为不当,但拆除房屋就必须对屋内的各种管道设施重新进行修建改造,这样就会影响到整个家属院居民的正常生活。 同时,被执行人还多次提出:当初建房时车站未出面干预主张权利,对侵占土地纠纷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对拆除房屋修建改造管道设施也应给予适当的经济救济。 法院执行人员经过认真地研究分析认为,在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复杂的相邻关系和民生诉求的现实,以及4户被执行人家庭经济状况相对比较困难等情况,执行案件过程中都应该予以考虑。之后,在法院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下,经过反复工作,双方当事人以相邻关系为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四案被执行人冯某、刘某、孙某、张某负责对家属院进出管道设施进行改造,并自行拆除侵权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山西某地方铁路有限公司分别给予四案被执行人适当设施改造费。并于2011年8月8日全部执行完毕。【评析】最终达到依法办案和谐结案的目的 法院在审理时,被执行人接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判决。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对本案没有多少了解,强制拆除侵权违法建筑又属异地执行,执法环境也比较复杂,加上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大,现场周边群众对本案较为敏感,极易引起不良后果。 为了更有利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执行人员决定展开周密细致的调查了解和思想工作。通过找准纠纷的节点和问题切入点,适时进行法律教育和耐心劝解、沟通疏导,使被执行人明白合理的要求会得到对方的宽容理解,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造成严重后果的道理,迫使其严肃思考、谨慎对待并作出正确的选择。 同时,执行人员又及时做通了某地方铁路有限公司的工作,耐心说服并让其同情理解、自愿付给四户居民适当的设施改造费用。 这样,就抓住了案件执行的关键,达到了依法办案、以理服人、相互理解、和谐结案的目的,同时也符合当前在全国法院开展的深化对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的理解和认同,以及 “群众观点大讨论”的要求。从而进一步强化了群众观念,端正了执法理念,改进了司法作风,加快了工作效率,提高了办案质量,使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体现在了审判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