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一起注销集体土地使用证案件背后
河南省安阳市在建设义乌国际商贸城项目中,要占用原郊区东郊农业示范园土地。安阳市文峰区在与土地使用者——安阳市平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土地征收补偿商谈未果的情况下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注销了示范园集体土地使用证。此后,平原公司向安阳市政府申请复议,安阳市政府维持了文峰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平原公司不服,又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至今却未能立案。 平原公司:文峰区注销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侵犯了公司利益 安阳市平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隶属安阳市郊区建设局,2002年承租了郊区东郊乡人民政府的土地21.393亩,双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期20年,从2002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租赁费共计149.75万元。2002年1月23日,安阳市郊区东郊乡经济工作委员会与平原公司签订了补充意见,将原《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性质,改为转让,每亩土地价为七万元。
早在2000年,原东郊乡人民政府成立了农业综合示范园,后营业执照被吊销。2002年平原公司与原东郊乡人民政府签订合同之后,以示范园的名义申请建设用地,依法取得了郊区政府、计委、城建局、土地局等各项相关批复文件,除支付土地转让费149.75万元外,又支付了土地开垦费10万元,树苗补偿费65000元,测绘费5000元。2003年1月,原安阳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示范园颁发了安郊集用(2002)字第5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所有者为安阳市郊区东郊乡人民政府,使用者是安阳市东郊农业综合示范园,使用权类型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2002年至今,该土地由平原公司实际占用。 2003年10月,由于安阳市进行城市区划调整,将郊区政府改为了龙安区人民政府,东郊乡也不复存在。由于城市区划调整,规划权又统一收回到了安阳市规划局,且安郊集用(2002)字第5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地块一直没有明确规划,并不让盖低层小楼。所以,平原公司至今未对该块土地进行建设。为尽快利用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2007年通过便民中心窗口,他们向安阳市政府申请做“控规”的报告,安阳市政府以该地块另有整体规划为由未批准,但并未对土地使用权提出异议。 文峰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就注销你土地使用证 2010年7月,安阳市文峰区政府工作人员曹某、徐某突然通知平原公司,说政府招商引资建设“义乌国际商贸城”,需要征用他们的土地,收购补偿价按平原公司2001年当时的出资价执行,如果公司同意并配合移交此地的相关手续且不找麻烦,区政府每亩奖励他们两万元。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徐某说,区政府已经和“义乌商贸城”的开发商达成了优惠协议。政府给人家零地价,毛地挂牌,净地出让,你们看着办。面对这一不合理的征收补偿条件,平原公司没有同意,并通过安阳市企业维权协会多次和文峰区交涉。 但未果。在此情况下,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以错误登记为由,于2010年8月24日做出了《关于注销安郊集用(2002)字第5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通知》。 市政府:文峰区在作出决定时违反法律规定但可不予撤销 平原公司对文峰区做出的注销《集体土地使用证》的通知不服,随向安阳市政府申请复议。主要理由是平原公司是该地块的真正使用者,对该证内的土地享有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此土地使用证是原郊区政府合法颁发的,文峰区政府无权注销,且注销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文峰区注销此证前未向平原公司作说明,也未给平原公司陈述、申辩权,更未告知平原公司享有哪些权利。《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1条规定: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后发现有错登、漏登或有违法情节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更正,收回或注销原发土地证书,换发新的土地证书。而文峰区政府没有向他们换发新证书,就随意注销,显然是违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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