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时空 首页 地方动态 河南建筑新闻 查看内容

郑州物业服务用房为全体业主所有

2013-8-27 22:53|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23| 评论: 0

摘要:   日前,郑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对《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与一审的草案相比,对小区内的会所、游泳馆、幼儿园等物业登记在谁名下 ...

  日前,郑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对《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与一审的草案相比,对小区内的会所、游泳馆、幼儿园等物业登记在谁名下的问题作了更清晰的规定。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是房屋权利人享有相应物权的证明。

  除了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同时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查阅、抄录、复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禁止毁损或者擅自修改、销毁房屋登记资料。

  《条例(草案一次审议稿)》曾经规定,会所、游泳馆等非住宅房屋,按照投资与权属登记相一致的原则,成本计入全体业主房屋公共价格的,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未计入的,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等。

  对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目前,我国房屋开发商建设的会所、游泳馆多是开发商自己开发建设的,而且建设成本是否计入全体业主房屋公共价格,没有一个参照衡量的标准。

  无锡等城市的房屋登记办法,对郑州市的立法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为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删除了一审草案的相关内容,规定:根据规划和居住区公建配套标准建设,未计入共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房地产企业所有;物业服务用房、共有设施设备用房及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全体业主所有。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阅读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