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小区绿化面积不得少于三成
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城市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小于30%,城市旧居住区成片改建比例不得小于25%,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将按照面积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近日,青岛市发布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规定,今后青岛市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将有 “新杠杠”,而1992年7月17日青岛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小区绿化定新指标 根据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征求意见稿)》,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城市绿化用地面积所占比例不小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少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园绿地;城市旧居住区成片改建比例不得小于25%,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园绿地;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区所占比例不小于40%;新建学校、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设施所占比例不小于40%,改建的比例不小于35%。 高速公路及其匝道、立交桥两侧建筑控制区绿化带宽度均不少于50米;铁路沿线两侧隔离绿化带宽度均不少于30米;高压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的宽度,500千伏的不少于60米,220千伏的不少于30米,110千伏的不少于15米,沿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均不少于30米,水源涵养林宽度各不少于100米,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周边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50米。 鼓励栽种市树市花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所选择的植物应当适地适种,突出市树市花,体现城市特色。城市绿地种植面积应当占城市绿地总面积65%以上。新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应当进行立体绿化。居民住宅楼、高架桥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适宜立体绿化的,鼓励进行立体绿化。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面积可以按照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的城市绿地面积,具体办法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防护林带。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严重影响采光、通风、通行、设施安全的树木及时修剪。修剪时,不得影响树木生长,不得破坏绿化景观。养护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上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应当及时清理死亡树木,并补植更新。 重罚破坏绿地行为 根据《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在绿地内丢弃废弃物、燃放鞭炮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焚烧物品、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破坏城市绿地或者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座椅、园灯、建筑小品和供排水等绿化设施的,按其造价2倍处以罚款;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或者影响植物正常生长的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