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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对违法建筑可按整体建设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2013-8-27 21:3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25| 评论: 0

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6月1日起开始实行。   《实施办法》明确,房屋用途不得擅改变,如违反城乡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法建设最高可按整体建设工程造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6月1日起开始实行。

  《实施办法》明确,房屋用途不得擅改变,如违反城乡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法建设最高可按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予以罚款。

  违法建设罚款幅度为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

  [相关规定]《实施办法》设定了违反城乡规划许可的法律责任,按照违法情节的轻重,进行分类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以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以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的5%以上10%以下罚款。

  [解读]目前,城乡建设中的违法建设屡禁不止,主要原因,一是对违法建筑的处罚额度太小,违法行为付出的成本太低,警戒和威慑力度不足;二是对违法建设界定不清,在执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执法很难到位。对于违法建设,哪些是可以责令改正的,哪些是必须拆除的,长期以来就没有很明确地界定,致使违法行为人心存侥幸,总是希望通过疏通关系罚款了事。对于这类禁又禁不住,拆又拆不下的违法建设,就应当根据违法性质及情节,分类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

  房屋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

  [相关规定]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房屋用途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一致。需要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应当到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解读]现实生活中,因为利益驱动,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将临街住宅甚至小区内的住宅改变用途用于经营,对房屋相邻人们的生活环境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引发了社会矛盾,对城市规划实施、环境保护和城市容貌、市政道路管理等也造成了影响。

  各地对改变房屋用途的审批随意性比较大,没有统一的批准条件,依法规范房屋使用性质因而显得十分必要。

  鉴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是房屋建设最原始的法定依据,办法为此确定了规划条件在房屋用途登记时的作用,提出了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规范房屋按规划许可实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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