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缺失下的建筑业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的建筑业一直被人们认为是只有消耗没有效益的行业,直到上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发表重要谈话后,人们才开始扭转一些陈旧观念,建筑业进入第二产业行列。但近些年来,诸多产业都有了国家的产业振兴规划和产业政策,而且都要定时公布。唯独建筑业没有整体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强有力的政策扶持,仍像铜匠的担子――“挑到哪儿响(想)到哪儿”,客观上影响了行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产业进步缺失政策支持,产业发展步履艰难 改革开放之后,建筑业列入了第二产业的范畴,但与工业诸多门类相比较,建筑业基本上得不到全面的产业扶持政策。工业企业有专项贴息贷款,建筑企业基本无权享受;建筑业企业购置大型机械设备,不能像工业企业那样享受退税政策和其他优惠的扶持政策;而建筑施工企业其产业的产利率一直在2~3%左右徘徊,但税收政策的制定者一直把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相提并论,采取统一税收标准。世界性金融危机到来后,国内若干中小企业都得到了金融部门的积极扶持,但建筑施工企业中,中小企业要想得到贷款却被追加苛刻的附加条件。一些涉外企业在国外找到了工程,按国际惯例必须提供担保保函,但由于国内缺失相关鼓励政策,出具保函还是需有工程造价的1:1比例的资金打进银行,等于干一个工程要筹集两个工程的钱,因此失去了进军海外的机会。 某些管理措施上下脱节,不利行业健康发展 其一,优质优价是世界通行的商业法则,但我国的建筑产品却始终难施行,相反对最低价中标倒是不遗余力地去推行,什么是合理低价,让人难以把握,最终都是实际最低价,不仅多数企业对这一举措怨声载道,而且客观上难以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优质产品; 其二,特级资质企业重新洗牌,重新按新标准进行资质就位,有些条件脱离行业实际情况,特别是科技进步要求方面,不是让人“跳一跳能够得到”的标准,有些内容作为企业就位的刚性标准条件,确实难以做到; 其三,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是个方向,但基层积极性并不十分热情,究其实质,作为一个企业,纳税是其本分,然而建筑劳务企业的工作量在为总承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中已经纳过税,而劳务企业的工作量、个人收入又要重新再纳税,显然不尽合理; 其四,《建筑法》已经实施了十余年,早就传说要重新修订了,但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迟迟修改不了,这部法律的缺失和不完备,对建筑业发展无疑是有巨大影响的。 产业规模超常规扩张,掩盖的问题积重难返 进入新世纪以来,建筑业高速发展,表现在建筑业总产值呈翻番增长,似乎这个行业发展势头非常好,其实不然。从行业层面看,一些现象不容忽视: 怪现象之一是反映在建筑市场秩序中。近些年来,建筑市场经过反复的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但若干痼疾并未根除:工程交易中的公平失衡。由于法制的不完备,一部建筑法只管施工企业,缺失对业主的行为规范。业主恣意压价、要求投标方大量垫资、签订“阴阳合同”等现象大量存在。而作为投标方的施工企业在竞争和生存的双重压力下,往往委屈求全;交工过程中的恶意拖欠。不良业主往往利用施工企业的弱势地位,不办交验竣工手续即使用建筑产品,或横挑鼻子竖挑眼找工程和合同瑕疵不结算;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又通过反复审计等,千方百计克扣、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不少市场招标不规范。业主对一些稍有规模的工程往往过细地实施分段、分类招标;有的甚至恶意肢解工程发包,这种人为肢解助长了腐败行为的滋生。建筑施工企业自身也存在着不少违规行为,低资质企业挂靠高资质企业承揽工程的现象比比皆是,总包企业乐意接受低资质企业挂靠,为的是赚点管理费和分摊经营风险;小包头一般无资质,更起劲找挂靠,一是避免了经营费用,二是逃避正当的税收,三是工程有点毛病和问题,有“大个子”撑着;工程围标、串标现象时有发生,比如:某企业主投标,拉上几个入围企业,共同投标,标书由主投标单位统一做,工程中标后,参与投标的单位由主投标单位发给十数万不等的辛苦费,以此类推,形成了一个串标、围标的利益共同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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