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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3-8-15 22:51|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56| 评论: 0

摘要: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密集地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乡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

  第三条【城乡规划义务】城市和镇、乡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村庄规划。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规划。

  第四条【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方针,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科学配置经济社会要素,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火减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城乡规划,组织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监督,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市辖区、各类开发区、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规划管理人员,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交通、民政、气象、水利、环境保护、地震、建设、城市行政执法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规划技术规定】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定,规范和指导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八条【公民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依法进行相关规划查询和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一般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经依法批准的上位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

  城乡规划的内容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规范以及技术规定。

  第十条【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城镇体系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南昌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区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所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三条【详细规划的编制】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依照《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执行。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城市、镇其他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组织编制,并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自批准之日后30日内,应当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备案受理机关,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提出备案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改正。

  第十四条【特别规定】省会南昌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直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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