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4/08/09 【颁布单位】 武房管〔2004〕79号 市房产局、市文化局、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房产局、区文化局、区规划局: 为加强我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现将《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确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确认暂行办法 2、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申报表 二00四年八月九日 附件1: 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确认暂行办法 为了落实市政府138号令,加强我市的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尽快完善和明确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名册,现提出如下办法: 一、确认原则 坚持城市建设、有效保护和有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从我市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中外建筑史学家的研究成果,在挖掘历史文化、建筑艺术的同时,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稳步推进优秀历史建筑的确认工作。 二、确认条件 建成30年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 (一) 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二) 反映武汉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三) 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 在我市各行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 (五) 其它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 三、确认程序 (一)推荐 市房产局在组织对辖区内历史建筑普查的基础上,结合规划部门、文化部门组织编制的旧城风貌区保护规划和社会申报,提出优秀历史建筑推荐名单,填写《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推荐表》。 (二)初审 市房产局根据《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推荐表》及相关资料,组织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研究所到现场进行查勘,进一步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形成报告,会同市文化局和市规划局提出初审意见,确定优秀历史建筑初选名单,并根据分级、分类标准提出保护等级。 (三)专家评审 由武汉市房产局会同市文化局、市规划局组织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不定期召开论证会,对申报优秀历史建筑的初选名单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申报、审批 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由市房产局会同市文化局和市规划局确定优秀历史建筑候选名单和保护等级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公布、挂牌 已审批的优秀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房产局会同市文化局、市规划局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标志牌。 2、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申报表(略)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 武汉市文化局 武汉市规划局 二00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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