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 2005/07/04 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质量,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遵照执行。 附:《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七月四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质量,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及其市场管理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市政工程项目规划等。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承担本市建设工程规划任务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设计资质(格)。 承担用地规模达3公顷以上(含3公顷)建设工程规划任务的设计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级别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应当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第六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担本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任务的,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承担本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任务的非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持证单位不得越级设计或向个人及无证单位提供图签、图章,收取图签费、盖章费;不得使用贿赂、回扣、压价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任务;不得转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任务。 任何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任务委托给个人及无资质(格)和无相应资质(格)的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介绍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任务并从中收取费用。 第三章 合同备案 第八条 在本市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均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合同。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补充文件均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任务,其最终成果原则上应由一家规划设计单位独立承担。确需联合承担的,应分别签订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第十条 合同双方应依据《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等相关设计收费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合同价款。 第十一条 在本市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项目,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时,应将设计合同一并申报备案。 第十二条 备案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合同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承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行业设计资质(格); (二)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用应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等相关设计收费标准的规定; (三)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 成果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的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并对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文件时,必须取得符合规范要求的勘察、测量及其他有关基础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应依据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其成果应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设计单位提出质量警告: (一)设计内容、深度和质量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法规、规范和规定要求的; (二)设计成果不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或在设计指标上弄虚作假的; (三)设计水平低下,经二次以上提出修改意见后仍不能满足审批要求的。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本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进行通报,并作为质量警告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协会每2年组织一次本市行政区域的优秀城市规划设计成果评选活动,评比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并作为向省、部推荐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不予受理,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的; (二)被提出质量警告的; (三)为违法用地、违章建设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 第二十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