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
|
深圳婚姻律师热线0755 33127318有句俗话说,恋爱是“谈感情伤钱”,婚后是“谈钱伤感情”。 虽是玩笑话,但不无几分道理。婚后夫妻齐心,一起赚钱一起花,小日子越过越红火,这固然是每个人的愿望,但生活中总有各种各样的考验和变数,让夫妻之间也不得不多了一份提防,各自捂紧钱袋子。 8月13日起正式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夫妻婚内财产分割的规定打破“夫妻合伙过日子”的传统观念,在法律界和市民中引起热烈反响和讨论。 于是,我们发现,关于房子的家长里短的越来越多,酸甜苦辣,吵嘴干架。是婚姻绑架了房子,还是房子绑架了婚姻?诸如此类的讨论成了人们最现实的问题。 在此,新浪乐居联合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楼市拍案惊奇》栏目,邀请《婚姻法》研究专家、豪才律师事务所刘国敏律师,结合典型案例,对有关房子的纠纷案件做出解读,以给大家一些建议。栏目一周两期,敬请持续关注! 案例五: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张某与萧某登记结婚。为了帮助两人组建小家庭,张某和萧某的父母于2009年12月1日分别出资60万元、30万元为小两口购买了房屋一套,为了讨未来儿媳妇的欢心,张某的父母提议将房屋登记在萧某名下,萧某的父母欣然同意。2011年3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感情破裂,张某要求离婚并分割双方的房产,萧某则认为,房屋系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分割,谁的主张是正确的?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刘国敏律师提示】 1、当事人注意保留购房出资的证据; 2、虽然符合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情形,即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如果双方对此房屋的归属另有明确的约定,则应当遵守双方的约定,不再认定该房产为双方按照按份共有。 【豪才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款的适用范围不区分出资购买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该不动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并且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夫妻双方对该不动产是按份共有,离婚时应当按照父母出资的比例分割该套房屋。本案中,张某与萧某应按照各自父母出资的比例分割该套房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