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卖房产 妻子依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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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黄某主动找到王某,表示愿意将其所有的一间商业门面房以三万元的价格出售于他,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王某便预付了二万元房款,因为当时该房的房产证在银行作抵押,房屋过户手续暂办不了,于是双方约定下欠的一万元房款待房产证2004年元月份从银行取回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付清。同时,黄某将该门面房交付于王某。 当双方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日期到来时,黄某却不知去向。王某多方打听,都联系不上他。向黄某的妻子付某及家人打听,他们也称不知其踪。王某的一万元房款交不了,房子过户手续也没办成。就这样,一直到了2010年,王某突然接到法院寄来的以黄某的妻子付某为原告,黄某和王某为被告的民事诉状和应诉通知。原来,付某以黄某擅自处分其共有的房屋侵犯其所有权为由起诉,请求确认两被告即黄某和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王某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付某与被告黄某系合法夫妻,诉争的房产虽登记在黄某个人名下,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属夫妻共同财产。2003年6月,被告黄某虽然单方将房屋转让给被告王某,但因房产证只登记所有权人为黄某,没有共有人付某的名字,王某有理由相信黄某对该房屋享有处分权。而黄某作为出卖方与被告王某签订转让房屋协议时,对共同共有人原告付某的部分,可视为一种表见代理。另外,从常理推断,原告付某应当知道被告黄某已将诉争房屋转让的事实,因为自2003年6月至今,原告对自己共有的诉争房屋没有过问,也未向任何部门提出过异议,可视为原告对被告转让房屋的一种默认。故原告诉称被告黄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事实不能成立,两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协议于2004年元月交付房产证,但因被告黄某不辞而别,加之房产证仍被抵押,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现该诉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原告付某反悔,要求返还房屋,根据物权大于债权的基本原则,对原告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王某返还房屋。但被告黄某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因违约给被告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王某可另案起诉。 该案例告诉我们,房屋所有权的设立与移转,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不发生确定房屋所有权或移转房屋所有权的效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