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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中心区商品房要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房

2011-7-14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7|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为切实解决我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保障性住房供应,市政府近日出台的《唐山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要求,在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

 


      为切实解决我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保障性住房供应,市政府近日出台的《唐山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要求,在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该《办法》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在唐山市中心区范围内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即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租赁住房不得低于以下比例:(一)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二)城中村、危旧房改造项目为回迁安置住房以外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


  配建的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建设要求:(一)配建的租赁住房由住房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建设;(二)配建的租赁住房应与该项目的其他类型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房屋质量标准应与其他类型住房一致,并达到简装入住条件;(三)配建的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四)开发建设单位应将配建的租赁住房与其他类型住房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在首期交付配建的租赁住房。竣工交付的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配套建设租赁住房合同》中明确的配建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五)配建的租赁住房,在小区内部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安排;不足一单元时,应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照配建比例建设的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取或给予减免。


  未按规定配建租赁住房的,或配建租赁住房开发进度低于其他类型住房开发进度的,或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配建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市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建设单位未按《配套建设租赁住房合同》规定交付配建租赁住房的,或擅自销售配建租赁住房的,由市住建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不予工程竣工验收,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其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经市政府批准不配建租赁住房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向市财政部门一次性缴纳不配建租赁住房异地建设资金(以下简称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纳入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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