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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正式下发通知,从今年开始,在申请保障性住房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违纪等作假行为,将取消该家庭三年内的申请资格。同时,在申请资料复印件中,必须加盖证明单位的专用章,确保真实性。 据介绍,近年来,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不断加大,惠及到一大批住房困难家庭的同时,也曾发现申请过程中,由于少数工作人员的不认真负责、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审核把关,造成了少数人的申请资料存在不真实的情况,给公平竞争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针对申请时存在户口和相关证件造假或不实的情况,市政府规定,从今年开始,户口簿复印件审核把关由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负责。申请家庭户籍所在派出所要认真核对原件和复印件,确保复印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在复印件首页注明户口簿共几页,每页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 其他各类证件的复印件审核把关原则上由发证部门或现行管理部门负责。如低保证、残疾证,军烈属证等,社区工作人员一时难辨真伪,为防止各类假证件鱼目混珠,复印件由发证部门或现行管理部门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为确保监督机制的落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将成立工作组,对各社区受理申请及审核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各区抽查面不少于30%,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查面不少于10%,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从严从速处理。 通知还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政府实行免费报名,免费提供各种申请表格,严禁收取任何费用。申请人对自己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社区主任作为社区受理申请审核保障性住房的第一责任人,街道、区政府、市房产局等有关审核人对审核结果负责。为强化追究责任,我市建立了举报有奖制度,并规定,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违法情况将及时坚决处理。申请家庭提供假材料证明,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资格,3年内不允许再申请。对其他有关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