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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合肥楼市“限购令”政策细则

2011-1-26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3|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  2011年合肥也加入限购队伍,1月25日合肥房产局发布合肥楼市“限购令”政策细则。《合肥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全面贯彻国家调控政策精神   (一)住房 ...

  2011年合肥也加入限购队伍,1月25日合肥房产局发布合肥楼市“限购令”政策细则。《合肥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全面贯彻国家调控政策精神


  (一)住房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即是经济问题更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强化市场监管,建立约谈和检查制度,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科学调控住房需求


  (二)实行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市属各金融单位,坚决执行和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在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下,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对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及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房产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执行关于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要积极研究有针对性措施,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三)遏制投机性购房。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本地和外地居民家庭暂时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房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居民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公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税务部门要会同房产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五)增加居民用地有供给。国土资源部门要适度增加居民用地总供应总量。依法加快处治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有限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牌挂政策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控制居民用地出让按价格非理性上涨。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有限保证供应。规划房产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商品房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税土地出让合同。


  四、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力度


  (七)进一步降低廉租住房准入门槛。降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适时提高补贴标准,扩大廉租住房有效保障面,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和相关制度,大力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收优惠等政策。给予各区开发区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贴,出台《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八)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切实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计划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国有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


  五、加强市场监督


  (九)加大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地产销售不得分层分单位预售商品住房。凡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的销售房源。建立商品房销售现场的日常筹备与现场检查现结合的机制,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房地产开发单位在获得预售许可证前变相收取资金,加强预售商品住房退房及合同备案信息变更管理工作。全面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继续完善存量房资金托管体系,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地产经济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阴阳合同违规交易等行为。


  (十)严格执行商品房价格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住房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商品销售价格备案“一房一价”,未经备案的商品住房不予销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价格主管部门北岸二哥的价格对外销售说品住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商品住房区位、容积率和建设水平合理限定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的浮动空间。为防止房地产开发单位虚报价格、低开高走,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向下浮动范围最低不得超过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的5%;超过5%的,应当重新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房产部门要及时公布商品房市场的供应和销售情况;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根据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和施工时序,提前公布今后一段时间市场的供应量。统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研究发布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    


  (十二)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一年。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政策出台,按照新政策执行。


  补充条款:


  1、《实施意见》第三条:“遏制投机性购房。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本地和外地居民家庭暂时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包括两层含义:(1)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本地和外地居民家庭暂时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2)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2、《实施意见)第十条“为防止房地产开发单位虚报价格,低开高走,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向下浮动范围最低不得超过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的5%;超过5%的,应当重新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房地产开发单位在进行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时申报价格虚高,开盘后价格低开高走,人为造成价格上涨趋势,误导消费者。该条款对房地产开发单位降价促销商品住房无影响,房地产开发单位只需按照促销价格重新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即可进行降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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