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补偿金额不应低于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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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网12月15日报道 ,国务院针对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再次征求意见,规定补偿金额不应低于征收当时市场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拆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0年1月29日,我们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此,社会高度关注、讨论热烈。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我们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将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12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wzs@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010年1月29日,我们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此,社会高度关注、讨论热烈。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大多数意见认为,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非常必要。同时,社会各界围绕着征收补偿、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以及强制搬迁等问题也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遵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我们与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整理、分析,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就建设用地来源、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等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统计,到北京、上海、天津、广东、辽宁等地方进行了实地调研,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被拆迁人多次座谈,并请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的专家对有关问题多次进行论证。工作组综合各方面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并多次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中央国家机关的意见,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次征求意见稿)。 这个条例关系全局,非常重要。从2007年我们开始着手起草、研究条例草案以来,除有关部门研究讨论会议以外,召开了43次的各类座谈会、论证会,1070多人次参加讨论。通过征求意见或书面调查,收到书面意见7500多份。其中,1月29日公开征求意见后召开的座谈会、论证会就有27次,760多人次参与。为了进一步修改好这个条例,方便公众对二次征求意见稿的了解,进一步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指导思想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也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如何更好地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既有利于稳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又在这一进程中切实维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修改条例的出发点和目的。条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核心是要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得以实现,又要使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不能使被征收人利益受到损失,应当充分做好群众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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