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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昨起征求意见

2010-10-2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1|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小区公共设施坏了,物业无力维修,可住宅维修资金存在那里几乎很少动。昨日,《武汉市住宅维修资金专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欲为该笔资金的使用扫除障碍。 购房人 按每平方造价5%交存 商品住宅的首期 ...

小区公共设施坏了,物业无力维修,可住宅维修资金存在那里几乎很少动。昨日,《武汉市住宅维修资金专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欲为该笔资金的使用扫除障碍。


购房人


按每平方造价5%交存


商品住宅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商和购房人分别交存。其中,开发商按物业总规模建安造价1.5%(配置有电梯的为2.5%)的比例交存;购房人按所拥有物业的建面交存,每平方建面交存金额为每平方建安造价的5%。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确定、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面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建面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本市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允许


以幢为单位设账户


对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是广大业主非常关心的事。根据《办法》,业主大会成立前或业主大会成立后未形成划转决议的,该资金将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户代管,专款专用。


开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开立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按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


不是


所有公共部位动用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规定值等。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也属维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有电梯及主要部件的维修或更换;避雷设施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 监控设施、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等。


《办法》同时规定,不是住宅所有公共部分都动用维修资金,如应由开发商或承建商承担、应由相关单位承担的水、电、气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物业应承担的维修和养护部分及人为损坏等,都不在其列。


资金不足


由业主“掏腰包”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按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如属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若属某一单元,则由该单元业主共同承担。


相邻业主共有部位的维修,由相邻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与房屋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的维修,由车库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车位的比例共同承担。


当业主个人维修资金分户账金额不够支付分摊维修工程费用时,差额部分由该业主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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