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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经适房禁售租闲置 如违规取消5年资格

2010-6-2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6|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经适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擅自改变住房用途(资料图)。   ■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购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


经适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擅自改变住房用途(资料图)。


  ■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购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对违规购房人,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购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资格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前转发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近来经济适用房违法违规现象,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严格管理。


  通知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同时,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等政府职责。


  湛江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湛江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加强社会监督。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购房人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有违规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链接:关于经适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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